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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城市拆迁案例: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城管局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20

  

  【案例索引】(2019)浙X行初X号

  【原告】杨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利律师、张波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杭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

  【案情简介】

  杨先生在杭州市某区某街道拥有一套房屋,因当地进行项目建设,杨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由于杨先生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杨先生经介绍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李利律师、张波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2019年5月7日,城管局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杨先生在该地进行违法建设,并要求杨先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杨先生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并没有选择妥协,而是选择坚定地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果断出击,维护合法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在了解杨先生的情况之后,认为城管局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严重侵害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于是指导杨先生以城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城管局辩称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且城管局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查证杨先生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告知城管局“杨先生第四层即以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出具了复核意见。因此城管局认为其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无不当。面对城管局的说法。京平拆迁律师称,杨先生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城管局作出这一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违法,严重侵犯了杨先生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撤销城管局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胜诉】

  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杭州市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浙江杭州城市拆迁案例: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城管局作出《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京平拆迁律师说】

  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作为被征收方的老百姓往往对程序不够了解,对于行政机关下达的各种文件也不是很熟悉。因此,当行政机关下达诸如《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这样的文件时,老百姓往往会很慌张,丧失捍卫权利的决心。但是,行政机关下达了文件并不意味着维权无路了。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例如《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1项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一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所以当收到行政机关的文件时,广大群众不要慌张,应当坚定维权的信心,不轻易放弃,让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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