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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拆迁案例:以《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拆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11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 肖广影律师 胡海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市自然和规划局、某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刘女士系某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住宅房屋。2014年,因某商品房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在征收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某市自然和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向刘女士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刘女士不服,并向被上诉人某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却收到一份维持的复议决定。

  不愿就此放弃维权的刘女士随即找到了专做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派出吴国强律师、肖广影律师、胡海珠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为刘女士进行诉讼维权。

  三位京平拆迁律师在接受刘女士委托后,立即向刘女士了解了房屋及征收、复议等情况,经过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法院认为某市自然和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以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作出驳回刘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对该一审判决,刘女士及京平拆迁律师不能认同,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坚持刘女士的主张并指出:

  一、原审法院向二审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中,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某市自然和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时,刘女士房屋所占土地已被批准征收,进入了征收程序。

  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在进入征收程序后,对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补偿,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被拆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后,作出补偿决定。经补偿后,房屋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拆迁,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偿。上诉人房屋在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范围内,对涉案房屋是否予以补偿,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予以确定。

  故被上诉人某市自然和规划局无视刘女士房屋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前提,即适用《城乡规划法》对其作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明显不当;被上诉人某市政府未查明涉案房屋已进入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同样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京平拆迁律师观点,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以下判决支持刘女士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某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以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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