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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城市拆迁案例:拆迁补偿还在协商房屋被告知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6-03

  

  【原告】:聂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张波律师 李利律师 段悦秋律师

  【被告】: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梗概】

  聂女士在四川省乐山市某社区有合法房屋,因为征收补偿不合理,一直未与相关部门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7年8月31日,聂女士收到该地国土资源所对其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这让聂女士无法理解。在拆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还在协商的过程中,自家房屋却被告知是违法的,她认为自己亟需专业律师帮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聂女士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李利律师、段悦秋律师组成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当中。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经过全面调查,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帮助原告提起诉讼,收集证据。被告在法庭中辩称自己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京平拆迁律师帮助当事人与被告进行质证,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确实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并且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和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都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乐山市某区国土资源所2017年8月30日对原告聂女士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拆迁律师说法】

  国土资源所属于乐山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下,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国土资源局承担责任。虽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行政命令,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第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的规定,行政机关也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国土资源所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没有事先告知该通知的内容,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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