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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市拆迁案例:律师助阵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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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前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的必备法律文件,是征地搬迁领域的重头戏。因此,为了实现合法合理拆迁590号令不仅明确规定了征收条件,即满足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和确需征收房屋,而且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四规划。

  此外,为了保障征项目依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对征收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甚至为了确保征收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法、合理,该条例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拆迁户应当予以配合。而且,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拆迁户公布。

  【索引案例】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赤政复决字[2015]X号

  【申请人】朱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东胜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

  【被申请人】红山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朱先生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一处。该房屋在没有任何调查程序、没有任何文件之下,被红山区人民政府打着棚户区改造之名义,以一纸《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通知予以征收。这一纸决定书认定朱先生的房屋拆迁补偿面积远低于实际面积,甚至尚未调查朱先生的房屋用途,便直接将其认定为住宅,试图以远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标准予以征收。对此,虽然朱先生一家人均有意见,但是相关部门没有征询他们意见、没有组织任何听证,以至于通过违法征收程序,从实体上赤裸裸的侵犯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

  面对拆迁办的一意孤行和蛮横霸道,明知这样的拆迁时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朱先生一家人也拿他们没有办法。就这样,一家人想要协商解决的期待被破灭,无奈之下,朱先生踏上了寻求法律帮助进行拆迁维权之路,并通过各方打听和咨询了解到了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最后,朱先生奔赴北京,并委托了京平高级合伙人律师程东胜律师和资深拆迁律师叶方荣律师,为自己和家人讨回公道。

  【维权精彩】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向朱先生下达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赤红政决字[2015]X号),准备以该补偿标准征收朱先生位于该处的房屋。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团通过研讨,抓准违法点,直接提出红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履行公告义务、未征询拆迁户意见、未组织听证等违反法定程序,以致朱先生使用的国有土地上那些不可搬迁的构筑物及其他不可移动资产尚未纳入征收补偿决定中,而且对朱先生在其征收所涉及的房屋内经营的副食商店,亦没有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容。据此,京平拆迁律师团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依法审理,认定红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面对京平拆迁律师团的请求,红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诸多辩解理由,试图说明自己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系合法的行政行为。但是,通过赤峰市人民政府的依法审理,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红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未对朱先生的不可搬迁构筑物及其他不可移动资产和停产停业损失作出补偿,不仅违反了程序性规定,而且造成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不应予以支持。

  2016年1月14日,赤峰市人民政府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赤红政决字[2015]X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拆迁案例:律师助阵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拆迁案例:律师助阵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

  【京平拆迁律师言】在征收过程中,任何程序都会影响到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调查登记”事项虽然并不起眼,但是征收过程中必需要调查的内容却不容小觑。具体调查事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这些内容不仅是房屋征收部门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的,而且要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同时对现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分单元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因为上述内容将成为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最主要依据,因此,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真实调查会实实在在的影响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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