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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裁决撤销部分征地批复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2-11

  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最近拿到国务院撤销部分征地批复裁决的李先生和朱女士可谓深有感触。

  案情简介

  李先生、朱女士是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的居民,在当地有一处生活居住多年的房屋。2013年李先生家房屋所在地被政府重新规划用于城市建设,房屋也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李先生明知整个征收程序违法,也试图要求征收方拿出征地批文和相关法律文件,却苦于力量薄弱且缺乏实现途径,与此同时,在拆迁补偿方面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面对与日俱增的压力和违法强拆威胁,李先生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库建辉和赵现昭三位律师帮助自己维权。三位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研究,并从宏观上制定了维权策略。

国务院裁决撤销部分征地批复

  办案经过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等文件直接决定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实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三位律师指导当事人于2014年3月14日向蚌埠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公开房屋征收的相关政府文件信息。

  申请人很快就收集到了征收方声称的法律依据——安徽省政府的征地批复。2014年2月,安徽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征收李先生房屋所在的地块。就是这个征地批复错误的把李先生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认定为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因为经调查,李先生所在村子的建设用地早在十几年前,因为村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转非而使得其土地的性质变为了国有土地,且蚌埠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2月向李先生颁发了划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了原来旧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以说,李先生家房屋所在块属于国有土地是无可争议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针对省政府的征地批复 提起行政复议

  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能在同一征收程序中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也不能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适用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两种不同的法定征收程序。在此情况下本批次蚌埠市人民政府仍将其房屋用地作为集体土地征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安徽省政府作出该批复行为时并未认真审查蚌埠市人民政府的提交材料,在实体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代理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于2014年5月4日向安徽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该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安徽省政府于2014年9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征地批复中涉及征收申请人房屋用地部分的征地批复。

  历时3年,终等到国务院最终裁决

  拿到这样的复议决定,京平拆迁律师并没有松一口气,而是认为省政府对涉案征地批复查证事实不清,应该全部撤销而非仅撤销涉及当事人的部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一鼓作气向国务院提出裁决申请,请求撤销全部征地批复。

  在充分的证据和严密的说理面前,国务院最终部分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并据此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国复【2017】X号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皖政地【2014】X号批复中批准征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被征地农户使用土地部分的决定。

国务院裁决撤销部分征地批复

  无论过程多难、时间多长,京平拆迁律师始终不弃

  虽然案件现在尚未完结,但是有了国务院的终裁,使得李先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得以成功维护。接下来京平拆迁律师们将乘胜继续启动其他法律程序,力争尽快解决李先生同征收方的拆迁补偿纠纷,维护好李先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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