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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拆迁法”区别之一——政府在征收拆迁中角色的转变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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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月21日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专业拆迁律师,深刻认识到此次新法修订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在当今城市化进程加速导致拆迁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到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什么区别呢,那下边就针对新法的修改做一个解析:

  一、旧法规定,征收拆迁矛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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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被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程序是拆迁办在取得立项、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办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五大要件后向拆迁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拆迁许可证,而后委托评估公司对所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与拆迁户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拆迁办向拆迁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裁决,拆迁管理机关予以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的精神是把拆迁行为定性为一种公平交易的市场交易行为,拆迁行政管理机关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只是居中裁决,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政府机关在土地出让时一般都是净地出让,征地拆迁是由政府机关完成交付给用地单位,为此有些政府机关便成立了形形色色的城投公司、土地储备中心等政府机关的附属单位扮演拆迁办的角色实施拆迁,基于这种拆迁办与政府机关的特殊关系,势必导致了拆迁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丧失中立的地位,即是运动员由是裁判员,倾向于拆迁办的利益,随意侵害拆迁户的权利,导致原来的拆迁行为秩序混乱和矛盾加剧,这也是我国拆迁矛盾产生重要的因素,行政机关变成了拆迁办却扮演幕后操作者的角色,在我代理的江苏省南通市某县的拆迁案中,城投公司是此次拆迁的拆迁办,建设局是拆迁行政管理机关,然而城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建设局的局长荒唐可笑的现状,这种拆迁是根本无法保障公平和正常的拆迁的依法进行的,显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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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法重新规定征收拆迁程序,政府角色准确定位

  基于原来拆迁模式导致的这种混乱的现状和拆迁矛盾的突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角色定位作出了重大修改,按照新法的征收拆迁程序,政府机关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先进行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然后作出征收决定书,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的,政府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与之前的程序相比不难发现,取消了拆迁许可证制度,取消了行政裁决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征收决定书和征收补偿决定书,这不简单是名称的变化,而是法律对征收行为性质的重新定性,是对征收拆迁法律关系的一种重新梳理,是对政府在征收拆迁中扮演角色的准确定位,政府机关从一种形式上的中间人角色直接转变成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政府机关变成了征收补偿的主体,而拆迁办这个备受争议的角色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虽然新法征收行为不是一种平等的交易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征收行为,但总比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表面上公平交易的市场交易而实际是一种强制征收行为更让老百姓看的明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设立的这种征收制度是符合宪法物权法关于征收部分的精神的,有利于缓解当前的征收拆迁矛盾突出的现状,也会促进征收拆迁行为公平和合法进行,当然再好的法律设计也需要严格的执行,这样才能把立法者的精神落到实处,促进中国和谐社会的稳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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