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暨市
补偿安置办法适用范围:除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大唐街道、暨南街道所辖城市建成区已实行农村宅基地规划限制的区域外,相关镇乡(街道)征收集体土地需对地上房屋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诸暨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安置方式:有易地联户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属于非农居民(以户改前原户籍信息为准)或非本村农(居)民的,不予安置宅基地,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房屋面积认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经确认后占地面积(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合法用地面积和确认为罚没类房屋用地面积)按三层计算;三层以上部分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经确认后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1999年1月1日后已新批过宅基地的农户,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按时交付拆除的,给予50元/平方米补贴。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审批的建筑不作安置,但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的60%给予残值补贴。
易地联户自建安置:
安置标准: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含其自然分户后的子女)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安置人口确定: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为准,依据原户口簿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数据备份库历史信息,以改革前的户口性质为准。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
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可安置面积予以确定。可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含三层内未建部分建筑面积)按“拆一还一就近上靠”规定套型面积,也可按符合农业安置人口认定条件人均75平方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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