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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耕地遭到毁坏,承包农民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2-30

  “严守耕地红线”守住的就是“生命线”,保护耕地才能提高粮食质量和保证粮食安全。近年来,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达到了空前的力度,从中央到地方,无论是政策文件还是立法规范,都在反复强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

  保护耕地如此重要,我们农民一旦发现自己承包的基本农田遭到破坏或者在流转、出租后用于非法建设,用于其他经营项目,绝不能熟视无睹。

基本农田耕地遭到毁坏,承包农民如何维权

  一旦发现农田产生破坏,我们一定要及时找到实施者是谁,并与其交涉,告知其停止违法破坏、损毁行为,要求其恢复农田原状,除此之外,我们农民到底应该向哪些部门反映?如何依法维权呢?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行使监督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都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因此,对于农田遭到破坏的情况,我们农民首先就可以找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处理。如果基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我们还可以逐级向上反映情况,要求上级部门介入审查,履行职责。

基本农田耕地遭到毁坏,承包农民如何维权

  同时,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的查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上述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违法占地涉及建设房屋,老百姓也可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责应当违法行为审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不给予行政处罚,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由上级部门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二、村委会、乡镇政府和

  街道办应行使查处、制止等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具有主要的监管职责,但是并不是说村委会、政府、街道办就可以撒手不管。村委会与我们普通老百姓关系最近,管理着我们生产生活的大事小情。各级政府在土地监管与保护之中起到了统筹和组织作用,如果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对于负有土地违法行为监管职责的街道办,也绝不能在耕地保护、土地违法查处中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

基本农田耕地遭到毁坏,承包农民如何维权

  事实上,一些省市已经通过相关文件试行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法权限下沉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依法对辖区内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依法监督并执行。此时,如果村委会不管,乡镇街道或街道办再推脱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就显得底气不足了,再想踢皮球也踢不动。

  三、地方政府的其他

  相关部门都应负起监管责任

  耕地保护是国家战略安排的重中之重,从此前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耕地保护法》(草案)内容来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将联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与这些部门都不可在耕地保护、土地违法查处中置身事外,将监督、查处的职责尽数甩给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多部门联动协调机制”不能仅停留在一句口号,如果相关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申请查处只是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一个途径和手段,不可能百试百灵、药到病除。如果遇到申请查处不作为或者有关部门渎职的情况,我们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依靠司法手段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实现对自身权利的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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