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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符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6-07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杨先生一家在甘肃省通渭县某镇某村拥有房屋一套,该房屋被纳入县道路改扩建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2013年9月,县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并予以张贴。2018年4月,被告国土资源局《关于责令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责令原告限期交出土地。故杨先生一家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赵健主任和施斌律师进行维权。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符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

  二、维权经过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以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观点:

  1、杨先生一家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被告无权向原告作出《关于责令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从被告提供的征收红线图可以看出,原告的房屋不再红线范围内,原告的房屋是有几个独立的房屋组成,在原告现在所居住房屋的后面还有一排矮小的副房,红线图可以看出原告房屋后面的副房的一角是与红线图重合,除此以外原告的其他房屋均不再红线图范围内,被告据此征收原告的所有房屋不具有合法性。

  2、被告作出责令交地不符合前提条件。责令交地的前提在《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当符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案中拆迁户未得到安置补偿,按照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被告没有提供已经将补偿款支付的相关的证据。

  3、被告没有提交征地补偿款专户储存的证据。本案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被告没有制定土地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安置补偿款。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应符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

 

  三、胜诉

  人民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定县国土局作出的案涉《关于责令交出已征收土地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依法予以撤销。此后行政机关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未再征收当事人的土地和房屋,当事人的房屋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得以保留。杨先生一家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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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表示感谢,杨先生一家为律师送来一面锦旗,上书“真情维权 不负重托 弘扬法律 维护公平”。锦旗代表着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京平拆迁律师必将以此为动力,再接再厉,坚持不懈维护拆迁户合法权益,不负拆迁户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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