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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约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难以维持生活律师助力终获满意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1-03-01

  李先生等6人居住在河北省邯郸市某区的一个村庄。2018年该地街道办做出了《棚户区改造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李先生等6人认为《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约定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不足以维持棚户改造后的生活。如果按照该标准进行补偿,就会出现大家常说的“越拆越穷”的情况。李先生等6人随即协商计划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先生等6人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王维雪律师顾冬庆律师代理其相关法律事宜。

  

棚户区改造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约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难以维持生活律师助力终获满意补偿

 

  法庭外的较量

  王维雪律师及顾冬庆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与李先生等6人沟通了解案情,律师采取双管齐下,一边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调查当地征收相关的书面文件,同时另一边对街道办作出的安置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提起不久,就到收了区政府的答复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区政府认为该安置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前置阶段性行为,属于未终结的行政行为,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损失,故不予受理。

  针对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王维雪律师及顾冬庆律师立即指导李先生等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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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内的对决】

  庭审中,我方律师进一步指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此可知,农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街道办无权作出《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结合本案,区政府认定事实错误,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实施部门以及补偿标准,且告知拆迁户对此有异议可以依法复议、诉讼,并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却不予受理,严重侵犯李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区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而面对我方律师的辩驳,区政府仍不知悔改,坚称其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方律师再次答辩到: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李先生等人申请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征收公告,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而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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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采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维雪律师及顾冬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区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在京平拆迁律师和李先生等人的多方努力下,区政府对李先生等人重新做出了行政复议答复,也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妥善解决拆迁补偿标准问题。最终,经过一番洽谈,这起强拆案件在谈判桌上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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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表示对京平拆迁律师的感谢,李先生等人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百姓的好律师,法律的守护神”。这面锦旗的意义一方面是对京平拆迁律师的感谢,另一方面是对京平拆迁律师的认可!拆迁补偿关系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房屋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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