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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张家界村民服农药死亡,“极不应该发生”为何发生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7-30
  7月27日,湖南张家界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了桑植县廖家村镇村民王金玉(女,殁年50岁)因土地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强调“群众利益不容漠视”。

  今年6月,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王金玉的责任田遭挖掘改造,王金玉多次向上反映问题,要求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但其诉求一直未获妥善解决。6月3日,王金玉在镇政府大院篮球场服敌敌畏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土地纠纷张家界村民服农药死亡,“极不应该发生”为何发生了?

  事件发生后,张家界市纪委监委和桑植县纪委监委迅速介入,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了调查,表示“极不应该发生”,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镇长被免,多人被批“态度冷漠”。

  “极不应该发生”的,为何还是发生了?纵观整个事件,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如果在两个“环节”能严格依法办事,那么悲剧可能“不必发生”。

  先看第一个环节,官方通报该起事件的起因指出,当地居委会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未征得王金玉同意的情况下,对王金玉的责任田进行了挖掘改造,擅自将4丘田改造为8丘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

  农民承包的责任田在合同存续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对土地进行调整改造,承包期内如需进行改造调整的,必须要通过严格的程序才可以。除了承包方自身同意外,须依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改造的议案要经过村民会议法定人数的表决通过,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

  该案中,如果施工方“挖掘改造”时,能严格依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来执行,双方的矛盾则不会进一步加深,整个事件的走向可能就完全不同。

  即便这一步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也不是必然导致悲剧就会发生。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事件发展到下一个环节时,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其实有很多种选择。

  因土地纠纷张家界村民服农药死亡,“极不应该发生”为何发生了?

  从第二个环节来看,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这半年多的时间里,王金玉与其丈夫张运财多次向当地居委会、村镇党委政府反映问题,要求施工方将其责任田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期间,王金玉又先后3次分别向镇党委书记、镇长反映情况和诉求,但其诉求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不满土地调整向当地政府部门寻求帮助,本身没有问题,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如果能够提前将矛盾化解,效果无疑是最好的。

  回到该事件当中,王金玉在未得到妥善解决后,其实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是,她走了一条相对极端的途径,这是一条不可取的、代价也是最大的途径。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在遇到土地纠纷时,首先应该想到的是依法维权,可以向专业拆迁律师进行咨询或帮助,尽量避免发生冲突,甚至做出极端的行为。

  因土地纠纷张家界村民服农药死亡,“极不应该发生”为何发生了?

  7月22日,最高法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特别提到,要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

  该意见指出: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从规范征收行为打击违法占用耕地,到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专家认为该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征迁农民利益的保障。

  土地纠纷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依法行事至关重要,无论是征迁方,还是被征迁方,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的纠纷一定会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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