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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难点攻略大全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9-05
  8月31日,《人民法院报》大篇幅报道了建国70年以来我国行政法体系和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部分,经历的从无到有、从起步到完善的全过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作为我国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当拆迁户与征收方出现纠纷时,所提起的法律程序,大多数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难点攻略大全

  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对行政诉讼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关键的时间点等要素知之甚少,当纠纷出现时,往往不知如何应对。对此,京平拆迁律师针对拆迁户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如下总结。

  行政诉讼中有哪些关键的时间点?

  一、应当何时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院应当多久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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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拆迁户不服法院的判决在几日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案件如何提起诉讼和立案?

  一、提起诉讼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可以不登记立案吗?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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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遭遇立案难该如何解决?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要出庭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一、出庭应诉应当有哪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里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四)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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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怎么办?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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