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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建成的养殖场岂能说拆就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2-20
  随着环境整治工作大规模开展,面对农村养殖业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禁养的法规,鼓励倡导现代化的养殖方式。因而有不少养殖场面临着被整治、关闭的状况,甚至面临着被“一刀切”式的拆除且没有任何补偿的困境。那么如何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识别对养殖场进行违法强拆的行为从而获得合理拆迁补偿呢?本文就从三个方面阐述关于养殖场的拆迁补偿问题。

  一、合法建造养殖场需要哪三个关键条件?

  1、养殖场需处于适养区

  畜禽养殖场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畴,在用地上存在着许多规定。比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不得占用优质耕地。尽量使用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辛苦建成的养殖场岂能说拆就拆?!

  2、养殖场需办理备案及环评手续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养殖场需进行备案。备案具体流程可在当地政务服务网站查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需办理环评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视具体情况进行。

  3、养殖场需进行防疫工作

  养殖场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通过申请并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合国家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具备这三个条件,合理开展养殖事业,就意味着不能被轻易地“一刀切”式的强拆,不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

  

辛苦建成的养殖场岂能说拆就拆?!

  二、养殖场拆迁又有哪些程序性违法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前,需要进行催告后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如果行政机关在不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强拆行为,就违反了程序正当的要求。在以“环保”为由强拆的案件中,往往没有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就实施了强拆行为,违反了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环保”和“违章建筑”为由对养殖场“一刀切”式的强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因此,建设养殖场并没有改变原土地用途,无须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拆迁办不能以养殖户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随意进行违法强拆。

  三、养殖场拆除能获得哪些补偿?

  1、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对土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损失的补偿,最低是重建成本价,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成本价并结合成新来评估;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部分补偿应该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评估;对合理的搬迁费用的补偿,在搬迁过程中存在损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设备搬迁和搬迁的损失进行评估补偿。

  2、因整治和规划等问题确需关闭或搬迁的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3、“禁养区”养殖场清理的补偿情况

  目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清理,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不同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补偿情况,一种是异地搬迁,指将养殖场搬迁至“禁养区”范围之外,到国家划定的养殖区域,在补偿方面则会予以养殖场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以及养殖场搬迁补偿等;另一种则是直接拆除,即将养殖场直接拆除,并不会为养殖户重新划定养殖区域。在补偿方面则只会给予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在实践中,养殖户们在接到拆迁办以“环保”“违章建筑”为理由的拆除通知时往往六神无主,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京平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们,当养殖场遇到拆迁或拆除时,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思考和判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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