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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2-25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主要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内容予以完善。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

  此项改革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扫清了法律障碍,意味着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一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有,而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而此项改革自2014年即有所体现:

  2014年12月,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即“三块地”),又被解读为农村土地改革“三箭齐发”。

  2015年2月,北京大兴等33县(市、区)被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确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区。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制定,历经1988年、1998年、2004年三次修正,时隔14年,又作出如此巨大的改革。这又会对广大拆迁户产生什么影响呢?

  有利:

  一直以来,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国有化,也就是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收储后,按照用途招拍挂使用。而地方政府作为征收拆迁的重要参与者,占据了较多的土地收益,而农民与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则相对较低,更有部分拆迁户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各地多起拆迁纠纷!

  而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极大地赋予了农民和农村集体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更多的自由,也赋予了农民和农村集体更多的权益和收益。

  有弊: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赋予了农民和农村集体更多的权利,与此同时,农村集体也成为其中最关键的一环。我们知道,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而村委会是农村集体组织的代表。那么在此过程中,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可能存在滥用权力,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私自将集体土地流转出去,那么就会对拆迁户造成更大的损害。

  

解读:《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哪些对我们有利

  此项改革是集体土地利用探索的进步,也是土地改革的发展趋势,同时给广大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带来很大影响。但是每一项新制度的改革,实施过程中都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拆迁户分辨不清,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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