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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建没有这些程序,我们有权拒绝!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9-25

  城市的发展,不仅意味着城市边缘的向外扩张,也必然伴随着旧城区的“除旧布新”。旧城区的老住户们,作为城市的第一批“居民”,同时也身为城市的首批“建设者”,看看自家位于“二环”却拥挤不堪的筒子楼,再看看“四环”“五环”“六环外”几净窗明的花园洋房,不知心里是喜,还是忧。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旧城区改建没有这些程序,我们有权拒绝!

  今天,京平拆迁律师就带您了解下,旧城区改建的特殊程序。

  1、旧城区改建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2、四规划一计划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3、征询拆迁户改建意愿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拆迁户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拆迁户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实行旧城区改建…… 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照前条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拆迁户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拆迁户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4、对征收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的权利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拆迁户认为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拆迁户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拆迁户、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拆迁户、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拆迁户认为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与房屋征收决定

  (1)部分地方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只有到达一定的签约比例,补偿协议才生效,否则房屋征收决定终止,协议不生效。例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拆迁户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签约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2)部分地方规定,只有达到一定的签约比例,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例如,《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拆迁户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旧城区改建没有这些程序,我们有权拒绝!

  6、就近安置与调换比例

  国务院《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拆迁户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具体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的发展,不仅需要“新鲜血液”的注入,更需要对旧城的更新与改建。在旧城区改建的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没有遵守上述程序,必然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此,旧城区改建没有这些程序,我们当然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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