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沂源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地块1-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荆山路南侧、南麻大街中段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南麻街道东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5-地块6:位置范围位于荆山路北侧、南麻大街中段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南麻街道东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7-地块8:位置范围位于振兴路北侧、南麻镇政府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南麻街道东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付家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9-地块10: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北侧、历山路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西北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1-地块12: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侧、历山路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西北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3-地块16: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北侧、健康路东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东北麻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17-地块19: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侧、瑞阳路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西沙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0-地块21: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侧、瑞阳路东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西沙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2:位置范围位于新城路北侧、瑞阳路东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西沙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3:位置范围位于康源路南侧、润生路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北大岩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4-地块26: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侧、富源路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东沙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27-地块30: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侧、富源路东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东沙沟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1-地块32: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北侧、县医院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沙岭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3-地块35:位置范围位于人民路南侧、东埠路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沙岭子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6-地块37:位置范围位于沂河路北侧、华源路东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南麻街道西下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38-地块39:位置范围位于荆山路南侧、南麻中学西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南麻街道西上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块40:位置范围位于荆山路北侧、石臼路中段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历山街道南石臼社区经济合作社。
地块41-地块42:位置范围位于悦庄镇张良社区南侧地段,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沂源县悦庄镇北张良村经济合作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23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沂源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不能参加现场调查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参加现场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本机关将视情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本机关将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沂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同时予以发布。公告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本机关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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