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曹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1位于燕城集村耕地、大郭庄村建设用地以南,G220以西,田庄村沟渠以北,燕城集村耕地、大郭庄村公路用地、田庄村公路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燕城集村、大郭庄村、田庄村。
拟征收地块2位于燕城集村耕地、燕城集村建设用地以南,燕城集村耕地、大郭庄村公路用地、田庄村公路用地以西,田庄村沟渠以北,燕城集村公路用地、田庄村公路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燕城集村、大郭庄村、田庄村。
拟征收地块3位于曹南山村建设用地、燕城集村耕地以南,燕城集村公路用地、田庄村公路用地以西,田庄村耕地、田庄村沟渠以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田庄村公路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曹南山村、燕城集村、田庄村。
拟征收地块4位于曹南山村建设用地以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田庄村公路用地以西,曹南山村建设用地、田庄村沟渠以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曹南山村、田庄村。
拟征收地块5位于曹南山村耕地、曹南山村林地、曹南山村建设用地以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以西,曹南山村耕地以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曹南山村。
拟征收地块6位于曹南山村耕地以南,曹南山村公路以西,曹南山村沟渠以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曹南山村。
拟征收地块7位于曹南山村建设用地以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以西,曹南山村沟渠以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曹南山村。
拟征收地块8位于青岗寺村农村道路、曹南山村农村道路以南,曹南山村公路用地以西,郭楼村沟渠、曹南山村耕地以北,青岗寺村公路用地、郭楼村公路用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青岗寺村、曹南山村、郭楼村。
拟征收地块9位于青岗寺村林地以南,青岗寺村公路用地、郭楼村公路用地以西,郭楼村耕地、郭楼村建设用地以北,郭楼村沟渠、郭楼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郭楼村、青岗寺村。
拟征收地块10位于郭楼村耕地、青岗寺村公路用地以南,郭楼村沟渠、郭楼村耕地以西,郭楼村耕地以北,郭楼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郭楼村、青岗寺村。
拟征收地块11位于青岗寺村耕地、郭楼村耕地、郭楼村沟渠以南,郭楼村耕地以西,青岗寺村耕地、郭楼村耕地、郭楼村沟渠以北,郭楼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郭楼村、青岗寺村。
拟征收地块12位于青岗寺村耕地以南,青岗寺村耕地以西,青岗寺村耕地以北,青岗寺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青岗寺村。
拟征收地块13位于李尚彬村耕地、青岗寺村耕地以南,青岗寺村耕地以西,李尚彬村耕地、青岗寺村耕地以北,李尚彬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青岗寺村、李尚彬村。
拟征收地块14位于李尚彬村耕地以南,李尚彬村耕地以西,李尚彬村耕地以北,李尚彬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李尚彬村。
拟征收地块15位于李尚彬村耕地以南,李尚彬村耕地以西,李尚彬村耕地以北,李尚彬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李尚彬村。
拟征收地块16位于李尚彬村耕地以南,李尚彬村耕地、李尚彬村建设用地以西,李尚彬村耕地以北,李尚彬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李尚彬村。
拟征收地块17位于李尚彬村耕地以南,李尚彬村耕地以西,李尚彬村耕地以北,李尚彬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李尚彬村。
拟征收地块18位于李尚彬村耕地以南、李尚彬村耕地以西,李尚彬村耕地以北,李尚彬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李尚彬村。
拟征收地块19位于李尚彬村耕地以南,李尚彬村耕地、郭花园村耕地以西,郭花园村耕地以北,李尚彬村耕地、郭花园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李尚彬村、郭花园村。
拟征收地块20位于郭花园村耕地以南,郭花园村耕地以西,大堤以北,郭花园村耕地、郭花园村果园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郭花园村。
拟征收地块21位于大堤以南,郭花园村耕地以西,东鱼河南支以北,郭花园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岗集镇郭花园村。
拟征收地块22位于东鱼河南支以南,岳店村耕地以西,岳店村耕地、大堤以北,岳店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岳店村。
拟征收地块23位于大堤以南,岳店村耕地以西,岳店村耕地以北,岳店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岳店村。
拟征收地块24位于岳店村耕地以南,岳店村耕地、岳楼村耕地以西,岳店村耕地以北,岳店村耕地、岳楼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岳店村、岳楼村。
拟征收地块25位于岳店村耕地以南,岳店村耕地以西,岳店村耕地以北,岳店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岳店村。
拟征收地块26位于岳店村耕地以南,岳店村耕地以西,岳楼村耕地、岳店村耕地以北,岳店村耕地、岳楼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岳店村、岳楼村。
拟征收地块27位于岳楼村耕地、岳店村耕地以南,岳店村耕地、张大庄村耕地以西,张大庄村耕地以北,岳楼村耕地、岳店村耕地、张大庄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岳店村、岳楼村、张大庄村。
拟征收地块28位于张大庄村耕地以南,张大庄村耕地、郜路嘴村耕地以西,郜路嘴村耕地、郜路嘴村林地以北,张大庄村耕地、郜路嘴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张大庄村、郜路嘴村。
拟征收地块29位于郜路嘴村耕地、郜路嘴村林地以南,郜路嘴村林地、郜路嘴村耕地、张大庄村林地以西,张大庄村林地以北,郜路嘴村耕地、张大庄村林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张大庄村、郜路嘴村。
拟征收地块30位于张大庄村林地以南,张大庄村林地以西,张大庄村耕地以北,张大庄村林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张大庄村。
拟征收地块31位于张大庄村耕地以南,张大庄村耕地、莘冢集北村耕地以西,莘冢集北村耕地以北,张大庄村耕地、莘冢集北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张大庄村、莘冢集北村。
拟征收地块32位于莘冢集北村耕地以南,莘冢集北村耕地、莘冢集南村耕地以西,莘冢集南村耕地以北,莘冢集北村耕地、莘冢集南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莘冢集北村、莘冢集南村。
拟征收地块33位于莘冢集南村耕地以南,莘冢集南村耕地以西,莘冢集南村耕地以北,莘冢集南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莘冢集南村。
拟征收地块34位于莘冢集南村耕地以南,莘冢集南村耕地、莘冢集南村建设用地以西,白花河以北,莘冢集南村耕地、莘冢集南村建设用地、莘冢集南村林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莘冢集南村。
拟征收地块35位于白花河以南,莘冢集南村耕地、刘桥村耕地以西,刘桥村耕地以北,莘冢集南村耕地、刘桥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莘冢集南村,倪集街道刘桥村。
拟征收地块36位于刘桥村耕地以南,刘桥村耕地、安庄村耕地以西,安庄村耕地以北,刘桥村耕地、安庄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倪集街道刘桥村、安庄村。
拟征收地块37位于安庄村耕地以南,安庄村耕地以西,安庄村耕地以北,安庄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倪集街道安庄村、青菏街道三合村。
拟征收地块38位于安庄村耕地以南,安庄村耕地以西,安庄村耕地、三合村林地以北,安庄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倪集街道安庄村,青菏街道三合村。
拟征收地块39位于安庄村耕地、三合村林地以南,三合村耕地、张胡同村耕地、安庄村耕地以西,安庄村耕地以北,安庄村耕地、三合村耕地、张胡同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倪集街道安庄村、张胡同村,青菏街道三合村。
拟征收地块40位于安庄村耕地以南,安庄村耕地以西,安庄村耕地以北,安庄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倪集街道安庄村。
拟征收地块41位于安庄村耕地、三合村耕地、张泗庄村耕地以南,张泗庄村耕地以西,安庄村耕地、三合村耕地、张泗庄村耕地以北,安庄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倪集街道安庄村,青菏街道三合村、张泗庄村。
拟征收地块42位于张泗庄村耕地以南,G220以西,张泗庄村耕地、三合村耕地、季庄村耕地以北,张泗庄村耕地以东。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菏街道张泗庄村、三合村、季庄村。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7月1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曹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不能参加现场调查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参加现场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本机关将视情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本机关将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街道)务公开栏同时予以发布。公告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本机关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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