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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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拆迁公告:用于张店区城市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征收范围房镇镇大张村、东孙村、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7-14

本文标题:2023年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拆迁公告:用于张店区城市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征收范围房镇镇大张村、东孙村、董家村、房东村、房西村、高北村、高南村、高西村、积家村、麻营村、天乙村;马尚街道小套村、班家庄村;车站街道华泰社区、王舍社区;湖田街道良乡社区、商家村、西张村、下湖村

  张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张征预公告〔2023〕4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023年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拆迁公告:用于张店区城市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征收范围房镇镇大张村、东孙村、董家村、房东村、房西村、高北村、高南村、高西村、积家村、麻营村、天乙村;马尚街道小套村、班家庄村;车站街道华泰社区、王舍社区;湖田街道良乡社区、商家村、西张村、下湖村

  一、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张店区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沾临高速公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大张村、东孙村、董家村、房东村、房西村、高北村、高南村、高西村、积家村、麻营村、天乙村;马尚街道小套村、班家庄村;车站街道华泰社区、王舍社区;湖田街道良乡社区、商家村、西张村、下湖村。

  二、 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地块拟用于张店区城市道路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张店区财政局、张店区农业农村局和房镇镇人民政府、马尚街道办事处、车站街道办事处、湖田街道办事处拟于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 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淄博市张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I级区片每亩补偿12万元、II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未利用地按0.8的系数调整。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社区)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店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曹婷婷,联系电话:(0533)2152959。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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