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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023拆迁公告:住宅项目、服务设施项目、新型产业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崂山区北宅街道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3-24

本文标题: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023拆迁公告:住宅项目、服务设施项目、新型产业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崂山区北宅街道北涧社区、峪乔社区、洪园社区集体土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青征(崂)预公告〔2023〕1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2023拆迁公告:住宅项目、服务设施项目、新型产业项目建设拆迁范围拟征收崂山区北宅街道北涧社区、峪乔社区、洪园社区集体土地

  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百果山森林公园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北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百果山森林公园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北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3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百果山森林公园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北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4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百果山森林公园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北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5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百果山森林公园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北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6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百果山森林公园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北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7范围:位于崂山区周上路以北、松岭路以东、五龙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峪乔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8范围:位于崂山区周上路以北、松岭路以东、五龙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峪乔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9范围:位于崂山区周上路以北、松岭路以东、五龙河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峪乔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0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滨海大道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1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滨海大道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12范围:位于崂山区天水路以北、滨海大道以东、雾露顶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崂山区北宅街道洪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拟征收土地目的、拟开发用途

  地块1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2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3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4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5拟用于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6拟用于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7拟用于新型产业项目建设,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地块8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9拟用于住宅项目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地块10拟用于加油站项目建设,用途为加油加气站用地;地块11拟用于商业商务混合项目建设,用途为商服用地;地块12拟用于商业商务混合项目建设,用途为商服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崂山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0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由青岛市崂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拟于202>年7月22日至2023年(2月}{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崂山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I级区片价每公顷补偿42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崂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崂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年4月4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崂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崂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要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崂山区)

  2023年3月22日

  (联系人:孙形亮,联系电话:8897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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