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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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弋阳县2022年土地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11-08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七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弋府字〔2020]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已经第十六届县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弋阳县2022年土地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0年调整完毕公布实施

  弋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江西省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适用《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1.县委政法委(维稳部门)为我县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牵头单位,负责辖区内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协调、督促指导、预防和处置预案和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为征地补偿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土地征收工作。协助县委政法委(维稳部门)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实施,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提取等工作。

  4.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协调、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审查、核实并向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农业人口数及花名册等工作。

  6.县林业局负责征收、征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办理以及征收土地地面苗木认定和估价等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农业人口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审查和确认,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总耕地面积确认等工作。

  8.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思想工作,协助县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管,督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化解征地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征收土地面积以具备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面积为准。征地地类按照自然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五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公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即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计算如下:

  (一)弋江镇、南岩镇、花亭街道、桃源街道

  1.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上、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41100元/亩;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下为4835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16440元/亩。3.未利用地:12330元/亩。

  3.未利用地:12330元/亩。

  (二)曹溪镇、朱坑镇、葛溪乡、三县岭镇、湾里乡、清湖乡

  1.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上、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8100元/亩;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下为4618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15240元/亩。3.未利用地:11430元/亩。

  (三)圭峰镇、中明乡、旭光乡

  1.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上、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7300元/亩;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下为4521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14920元/亩。3.未利用地:11190元/亩。

  (四)樟树墩镇、叠山镇、港口镇、漆工镇1.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上、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36000元/亩;人均耕地(水田、旱地)0.3亩以下为4363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14400元/亩。0S3.未利用地:10800元/亩。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第六条征收耕地的地上粮油等农作物类青苗补偿费为1100元/亩。

  第七条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由县政府指派相关部门组织乡镇、村及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清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由所有权人自行砍伐或迁移。

  (一)经济作物类:

  1.连片雷竹、油茶、油桐、茶叶、果树未成林(未投产)3300元/亩。

  2.雷竹已成林(已投产)5500元/亩。

  3.连片油茶、油桐、茶叶、果树已成林(已投产)以及成片药材、苗圃、苗树4400元/亩。

  4.房前屋后零星已果果树、油桐、油茶65元/株。

  5.房前屋后零星未果果树、油桐、油茶35元/株;幼苗6元/株。U知

  6.房前屋后茶叶树45元/兜。(二)水面养殖:2200元/亩。

  (三)商品蔬菜类(蔬菜基地):2200元/亩。(四)坟墓:

  1.单穴土坟600元/座,双穴1200元/座。2.单穴水泥坟1200元/座,双穴2400元/座。3.无主坟不予补偿。

  (五)附属物补偿:容挑王时海译1.村庄公用水井:4800元/口。

  2.家用水井、压水井:1400元/口。3.围墙:65元/平方米。

  4.水泥地:85元/平方米。

  5.家用沼气池、化粪池:1400元/座。6.挡土墙:130元/立方米。

  7.猪栏、牛栏、厕所:160元/平方米。

  上述未列举的其它地上附着物、附属物,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机构选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章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第八条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属无法复垦的,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费的2倍一次性缴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复垦。

  第九条对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补偿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耕地(水田、旱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500元/亩/年(含青苗补偿费)。

  2林地、其他农用地:1800元/亩/年。

  3.未利用地:1000元/亩/年。

  第五章征地程序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规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完成拟征收土地前期相关工作并获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第十一条拟征收土地相关前期工作。

  (一)制订征地工作方案。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对属于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拟成片开发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依照县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发布征地告知书。征地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由县自然资源局送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告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地的用途〔征收目的)、范围、面积、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征地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工作时限等。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也可与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并开展。

  (四)土地勘测定界。拟成片征收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备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勘测(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五)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地上附着物、青苗产权人,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

  (六)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其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

  (七)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权属、数量、征地补偿费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具体安置措施等。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和乡(镇)政府拟订。其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权属、地类;涉及家庭户数及安置农业人口的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缴费补贴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缴费补贴资金总额以及资金筹措渠道

  和其他保障措施等。

  (八)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的公共场所张贴,以拍照等方式保存,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告期限至少三十日。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乡(镇)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受理。

  (九)组织征地听证。县自然资源局应按规定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听证的,县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听证。对放弃听证的,应留存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对公告和听证收集的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助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权利人,协商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报批及组织实施。

  (一)征收土地方案报批。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征收土地方案、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报批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二)发布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及其他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告,同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三)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

  (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规定的留地、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五)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可按《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申请裁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邻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收购国有建设用地的,依照市场评估价协商而定。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国家、省、市征地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从其新规定。

  第十六条对《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规定之外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县人民政府可自行修订,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7日弋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弋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弋府字〔2016]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弋阳县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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