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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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雅关、偏坡)2022年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18年调整完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7-27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发〔2018〕50号

  各社区服务中心、黔灵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雅关、偏坡)2022年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18年调整完毕

  云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行为,保障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土地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保护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实际,特制定《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

  第一条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土地征收地上青苗与附着物补偿标准适用《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

  第二条 贵州省贵阳市区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区域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能积极互相配合,保障所有土地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条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遵循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确定的补偿对象是指被征收补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提留、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土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筑府通(2002)52号文件确定的年产值标准的一倍4500元/亩进行补偿。

  2.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土地征收对耕地上栽种的经济林木、果树、中药材、茶叶、花卉、盆景、菌类作物以及修建的鱼塘、沟渠、堡坎、粪坑等其他附着物,不区分种类、品种、数量、规格,以实测面积为基础,一律按照31500元/亩包干进行补偿(包干补偿价不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3. 对属于古树且被省、市、区列为名木古树保护范围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经赔偿后,树木权属归国有,由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就地保护或就近移植保护的原则进行保护。

  4. 对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苗圃企业,被征收的土地涉及苗木及相关生产设施的,由苗圃企业和征收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所涉苗木及相关生产设施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的40%支付迁移费,所涉及的苗木与相关生产设施由苗圃企业自行移走。

  第六条 林地地上附着物按照《林勘调查报告》补偿内容进行补偿。

  第七条 农村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由房屋征收单位进行补偿。

  第八条 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九条 对《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施行前已实施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尚未实施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按本规定执行,与此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补偿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试行后,如上级人民政府对同类征收补偿标准作出新的规定,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未尽事宜,由云岩区人民政府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由云岩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云岩区北线(雅关、偏坡)片区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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