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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房屋补偿、土地补偿标准出炉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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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房屋补偿、土地补偿标准出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为做好天峨-北海高速公路巴马至平果段(巴马至羌圩)巴马段工程项目〔简称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及接赐福湖、巴马城区、民安村连接线的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本着有利于项目建设和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拆迁的范围和要求

  征地拆迁的范围: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工程项目及接赐福湖、巴马城区、民安村连接线线建设所需要占用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它附着物,均属于征地拆迁的范围。

  征地拆迁的要求:征地拆迁的标准、规模严格按照天峨-北海公路巴马至平果段(巴马至羌圩)工程项目及接赐福湖、巴马城区、民安村连接线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据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工程项目及接赐福湖、巴马城区、民安村连接线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精神,结合本县用地实际执行。

  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工程项目及接赐福湖、巴马城区、民安村连接线途经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巴马镇、凤凰乡,那桃乡,按不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 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 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一)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县城规划区(城东社区,巴马镇那坝村、那桃乡民安村)

  (1)水田:80000元/亩;

  (2)旱地:70000元/亩;

  (3)鱼塘:80000元/亩;

  (4)林地(不含宜林荒山荒地):61913元/亩;

  (5)园地70000元/亩;

  (6)农用设施用地:70000元/亩

  (7)未利用地(宜林荒山荒地):24765元/亩;

  (8)未利用地(裸岩石砾地、裸地等):12000元/亩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村宅基地):19万元/亩;

  征收赐福湖旅游景区内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参照县城规划区的标准补偿,作为非建设用地的,仍按所在乡镇区域的标准给以补偿。

  2.乡镇一类区(巴马镇介莫、元吉村,那桃乡平林、班交村,西山乡福厚村)

  (1)水田:60000元/亩;

  (2)旱地:50000元/亩;

  (3)鱼塘:60000元/亩;

  (4)林地(不含宜林荒山荒地):44460元/亩;

  (5)园地50000元/亩;

  (6)农用设施用地50000元/亩

  (7)未利用地(宜林荒山荒地):17784元/亩;

  (8)未利用地(裸岩石砾地、裸地等):10000元/亩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村宅基地):18万元/亩;

  3.乡镇二类区(西山乡干长、巴纳村,凤凰乡长和村)

  (1)水田:55000元/亩;

  (2)旱地:45000元/亩;

  (3)鱼塘:55000元/亩;

  (4)林地(不含宜林荒山荒地):43120元/亩;

  (5)园地45000元/亩;

  (6)农用设施用地45000元/亩

  (7)未利用地(宜林荒山荒地):17248元/亩;

  (8)未利用地(裸岩石砾地、裸地等):8000元/亩

  (9)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村宅基地):17万元/亩;

  4.说明:

  (1)本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追加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含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2)巴马县城规划区被征收的水田、旱地按不低于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 号)标准适当调整上浮0.1—0.3倍(具体范围以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的巴马县城市建设规划范围为准);

  (3)乡镇二类区:水田、旱地类按不低于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 号)标准适当调整上浮0.1—0.35倍;

  (4)乡镇二类区:水田、旱地类按不低于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 号)标准适当调整上浮0.04—0.28倍;

  (5)特殊路段,系数可适当调整,但不能低于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电〔2020〕13 号)标准。

  (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村宅基地)指对应拆迁房屋至征用时还住人的主房基地,不含附属房(包括牛栏、猪舍、鸡舍及独立于主房外的厕所)以及菜棚、果园看护房等其他生产用房用地;

  (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即农村宅基地)按足额给予补偿后,政府不再补偿安置宅基地;

  (8)元吉村坡劳(地名)互通接赐福湖、巴马城区、民安村连接线是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支线设施工程项目,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照本补偿办法执行。

  (二)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收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非建设用地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100%给予补偿,国有建设用地按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给予补偿。

  (三)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有收益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每亩每年按一造青苗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未种植(未使用),按每年500元/亩补偿。临时用地确定无法复垦的耕地,按同地类永久性用地给予补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复垦费和耕地占补费。

  项目建设时,施工单位使用由群众投工投劳或内部调整土地原有修建的乡村便道(机耕路)的,由施工单位自行与群众达成补偿事宜,用毕应由使用单位按原有功能给予修复,不能减低原有功能和质量标准。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四)

  (一)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

  园林绿化苗木补偿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或支付苗木补偿费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1.苗木采取盆(罐)栽或袋栽方式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据实给予补偿;

  2.苗木属于地栽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

  3.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给予补偿的,由苗木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征地机构确认后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自治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复核。

  苗木迁移费包括移植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和苗木损失费、养护费等费用。

  4.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苗木属于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根据零星青苗补偿标准,结合株数、胸径等因素核定补偿费用;苗木未纳入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补偿费用由征地机构会同苗木所有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补偿。

  5.属特种林木树种或登记在册的古树的报县政府业务部门审定迁移、保护,产生费用由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承担。

  6.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苗木迁移,不予补偿:

  (1)苗木所有权人不能证明苗木来源合法有效的;

  (2)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植物,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3)已经枯死的;

  (4)超过合理密度种植的部分;

  (5)在项目用地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

  7.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补偿的,在足额支付补偿费后,已补偿苗木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确实无法处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商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共同处置。

  (二)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其他青苗补偿

  在足额支付补偿费后由权属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由征收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强制清理。

  五、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特种养殖迁移补偿

  (一)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搬迁龟、鳖、蛇、猴等特种养殖的,采取支付迁移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具体由特种养殖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征地机构确认后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自治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征地拆迁指挥部组织审核补偿。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养殖迁移,不予补偿:

  1.特种养殖所有权人不能证明所养殖对象种苗来源合法有效的;

  2.属于国家二级以上或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养殖许可证明的;

  3.超过合理密度养殖的部分;

  4.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养的。

  六、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房屋及地上构建物拆迁回建补偿

  (一)涉迁房屋回建的规定

  1.涉迁房屋对象:一是高速公路(或项目连接线)施工红线内的被拆迁户;二是虽不在红线内,但确因高速公路(或项目连接线)建设严重影响住户的生活生产且房主提出书面申请,经管辖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工程巴马指挥部复核,并按程序提交天峨-北海高速公路巴马至平果段(巴马至羌圩)工程建设指挥部同意的被拆迁户。

  2.拆迁房屋补偿方式

  (1)房屋、简易房、附属物(厕所、猪圈、柴棚、围墙、水井等)的补偿方式:按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补偿重置价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零星简易房、附属物参照附表四、附表五计算补偿。

  (2)只完成基础部分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成本价进行补偿(以测算评估报告为准)。

  (3)被拆迁人的房屋由征收人组织拆除,建筑材料归征收人处理。

  3.涉迁房屋回建原则。一是按符合政府规划就近安置;二是只对应拆迁房屋至征用时还住人的主房进行回建,附属房(包括牛栏、猪舍、鸡舍及独立于主房外的厕所)以及菜棚、果园看护房等其他生产用房一律不安排回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三是被拆迁户要求回建的;四是被拆迁户属于一户一宅的或者虽不属于一户一宅,但除本宗外的其他住房已全部拆除并恢复耕地的、或者多宅面积累加不突破自治区规定的上限且无法解决自身家庭居住条件的。

  (二)回建地的规定

  1.房屋回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巴马至羌圩公路(巴马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执行,房屋回建纳入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管理,其占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该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

  2.房屋回建地征收工作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3.回建地的安排。原则上不集中安排回建地,由被拆迁人在符合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条件下进行选址回建,被拆迁人无法自行安排的,方可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集中安排。

  4.回建地占地面积的规定。回建地占地面积原则上按拆迁住入的房屋主房一楼占地面积为准,如原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回建地最高不能超过150平方米;如果需要集中安排回建地的,每户占地只能安排80平方米(基础一层占地面积以准)。

  (三)集中安置用地内涉及的各种杆线拆迁,按红线内杆线拆迁办法进行拆迁,费用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决。

  (四)回建地的“三通一平”。集中安置达5户以上(含本数)的,由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三通一平”工作(“三通”即到回建地外通路、通电、通水,“一平”即回建地的场地平整);自行安置的,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不负责“三通一平”工作,由其按被拆迁户原住房占地面积每平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被拆迁户自行实施。

  (五)集中回建房屋建设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按新农村建设标准进行规划,统一户型、统一层高。

  七、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坟墓迁移补偿安置

  (一)集体土地上的坟墓,由坟墓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实施迁移,征收人按规定支付迁移补偿费。坟墓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坟墓迁移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迁移奖励。

  (二)工程建设项目开始进场施工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有坟墓未达成迁移补偿协议或无人认领的,由征地机构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发布迁坟通告。迁坟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征地机构组织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实施搬迁。

  (三)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坟墓迁移时不予补偿:

  1.未实际存在墓葬人的;

  2.墓葬已经迁出的;

  3.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

  八、其他要求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各类青苗、地上附着物、构建物补偿标准以及相关补偿对应表

附表一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青苗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序号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1

水稻

1200

 

2

蔬菜

3000

3

甘蔗

三年苗1666,二年苗2666,一年苗3666

4

果蔗

6000

5

西瓜

3500

6

香瓜

4500

7

草莓

8000

8

青饲料(红薯叶、牛皮菜等)

850

9

鱼(藕)苗(有鱼、莲藕苗)

4800

10

金钱草、猫豆

800

11

黄豆

750

12

红薯、花生、木薯、旱藕、芋头

800

13

烤烟

2400

14

桑叶园(采叶为主)

两年内4000元/亩,两年以上5000元/亩

15

桑椹果园(采果为主)

两年内8000元/亩,两年以上12000元/亩

16

中药材

2000

17

茶叶

1200

18

玉米、高梁、小米

1000

19

其他旱作物

750

20

牧草

800

21

棕叶

30元/平方米

22

龙骨花:1年(含1年)以下600元/亩,1-3年(含3年)800元/亩,3年以上1000元/亩

 

附表二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零星果树、经济林果、林木、花卉补偿标准表

(本表只适应零星果木补偿,成林或达到亩植合理株数70%以上的,按表三标准补偿)

单位:元/株

种类名称

幼树

试果树

盛果树 (投产挂果3-12年)

老龄树

(投产挂果12年后)

1年龄

2年龄至挂果前期

投产挂果2年内

30

60

100

230

120

30

60

100

230

120

30

60

100

230

120

龙眼、荔枝

30

60

100

230

120

梨、桃、枣

30

60

100

230

120

30

60

100

230

120

李类

30

60

100

230

120

枇杷

本地枇杷

30

60

100

230

120

大果枇杷

30

60

100

230

120

黄皮果

30

60

100

230

120

番桃、番石榴

30

60

100

230

120

板栗、核桃

30

60

100

230

120

葡萄、百香果

成片

20

20

80

150

40

零星

20

20

100

230

40

蕉类

幼苗:10

大株:30

挂果:80

 

成片综合价2000元/亩

扁桃、杨桃、杨梅、芒果、桑椹

30

60

100

230

120

木瓜

30

60

100

150

100

火龙果

30(桩)

100(桩)

100(桩)

230(桩)

120(桩)

鸡果、柠檬

30

60

100

230

120

油茶、八角

20(幼树)

40(初产)

80(盛产)

成片按经济林亩数计算补偿

油桐

10(幼树)

30(初产)

60(盛产)

成片按经济林亩数计算补偿

其它未列水果或特种经济林果

按实际评估补偿

种类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树、杉树、桉树、木棉、苦楝树、任豆树等乔木类(其他杂木参照)

树苗

元/株

5

 

胸径3-5厘米

元/株

10

胸径6-10厘米

元/株

20

胸径11-20厘米

元/株

50

胸径21-30厘米

元/株

100

胸径31-50厘米

元/株

200

胸径大于50厘米

元/株

按评估价补偿

樟树、玉桂、柏树、香兰木、相思树、沉香树、红栎木、铁金杉等

胸径5-10厘米

元/株

20

胸径11-20厘米

元/株

80

胸径21-30厘米

元/株

150

胸径31-50厘米

元/株

300

胸径大于50厘米

元/株

按评估价补偿

特殊树种、古树能移栽的移栽,不能移栽的评估补偿。

竹木(大径竹类)

5-10株

元/丛

100

11-20株

元/丛

200

21-40株

元/丛

400

41-50株

元/丛

600

51-100株

元/丛

1000

100株以上

元/丛

1500

刺竹、甜竹、楠竹(成片林按用评估补偿)

元/株

10

小径竹(成片野生自然林按用材林成熟林标准补偿)

元/株

2

三角梅、玫瑰、牡丹、桂花、仙人掌等常见花卉

株径1-2厘米

元/株

100

株径2-5厘米

元/株

200

株径5厘米以上

元/株

300

围园勒(含剑麻围园)

长度以米计算,宽度不计。

元/米

2

苗圃按评估(按当地市场综合价格的60%至80%补偿)

附表三(1)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林木补偿标准表

类别

单位

补偿费用

备注

连片林木

郁闭度0.2以上

用材林

成熟林

元/亩

2000

 

未成熟林

元/亩

3000

幼林

元/亩

1200

新造林

元/亩

1200

灌木林

元/亩

800

疏林

元/亩

500

防护林

元/亩

2500

经济林

幼林期(定植1-3年)

元/亩

2500

尚未投产和投产不足3年的

元/亩

5214

投产3年以上的

元/亩

10428

苗圃

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

元/亩

按实际评估

能出圃栽种的苗木

元/亩

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的60%至80%补偿

特种林木按评估补偿

附表三(2)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特种林木种苗价格补偿标准表

序号

树种

规格

单位

单价

实际补偿标准

备注

1

铁金杉

(铁坚杉)

胸径12cm(不含12cm)以下

元/株

 

按“零星树木”标准

 

胸径12cm

元/立方米

350

330-440(按统一单价的60%-80%计)

胸径14-18cm

500

胸径20cm以上

650

统一价格

550

2

玉桂

(肉桂、平安树)

一年苗

元/株

1.3

0.8-1

二年苗

2.5

1.5-2

胸径3cm(含3cm)以上的

 

按“零星树木”标准

3

香兰木   沉香树   红栎木

胸径12cm(不含12cm)以下的

元/株

 

按“零星树木”标准

胸径12cm

元/立方米

350

360-480(按统一单价的60%-80%计)

胸径14-18cm

500

胸径20cm以上

700

序号

树种

规格

单位

单价

实际补偿标准

备注

4

榕树(小叶榕)

一年苗(含一年以下)

元/株

2

1.2-1.6

 

二年苗

5

3—4

三年苗

50

30-40

胸径7-8cm

120

72-96

胸径9-10cm

200

120-160

胸径11-12cm

280

168-224

胸径13-14cm

500

300-400

胸径15-16cm

600

360-480

胸径17-18cm

900

540-720

胸径19-20cm

1200

720-960

胸径21-22cm

1500

900-1200

胸径22cm以上

 

胸径大于22cm,每增加一径级,增加90元

5

重阳木

小苗

元/株

1

0.6-0.8

胸径8cm-9cm

100

60-80

胸径10cm-11cm

180

108-144

胸径12cm-13cm

300

180-240

胸径14cm-15cm

450-550

300-400

胸径16cm-17cm

600-700

390-520

胸径18cm-19cm

750-800

450-620

胸径20cm-24cm

900-1000

570-760

胸径25cm-29cm

1600-1800

1020-1360

胸径30cm

2500-2800

1590-2120

胸径30cm以上

 

按实际评估价60%-80%

序号

树种

规格

单位

单价

实际补偿标准

备注

6

山楂树

一年苗(含一年以下)

元/株

8

4.5-6.4

 

胸径3cm

22

13-17.6

胸径4cm

35

21-28

胸径5cm-7cm

60

36-48

胸径8cm-9cm

160

96-128

胸径10cm-14cm

300

180-240

胸径15cm-19cm

380

228-304

胸径20cm

600

300-480

胸径20cm以上

 

胸径大于22cm,每增加一径级,增加20元

7

柳树(垂柳)

胸径2cm(含2cm以下小苗)

元/株

10

6.0-8.0

胸径3cm-4cm

20

12—16

胸径5cm

80

48-64

胸径6cm

100

60-80

胸径7cm

150

90-120

胸径8cm-9cm

200

120-160

胸径10cm-11cm

350

210-280

胸径12cm

550

330-440

胸径12cm以上

元/株

 

胸径大于12cm,每增加一径级,增加60元

8

大枫树

统一价格

元/立方米

450

270-360(按统一单价的60%-80%计)

9

金刚木

 

元/吨

220

220

序号

树种

规格

单位

单价

实际补偿标准

备注

10

任豆苗

小苗(一、二年苗)

元/株

0.5-1.5

0.6-0.8

 

11

桂花树苗

树高1-2米(含量1米以下)

元/株

50-70

36-48

树高2-2.8米

80-120

60-80

树高3-3.5米

160-180

102-136

树高3.5米以上

200-250

135-180

12

柚树苗

苗圃内小苗木

元/株

10—20

9—12

树高3米以上苗木

50-60

33-44

13

秋枫苗

胸径4cm以下

元/株

60

36-48

胸径4-6cm

80-100

54-72

胸径6cm以上

100-120

66-88

树高2米以上苗木

100-120

66-88

14

黄花梨

苗圃内小苗木

元/株

40

24-32

2米以上苗木

100-120

66-88

15

未列树种按市场评估价定价补偿

特别说明:

一、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二、灌木林:无明显主干,分枝从近地面处开始,群落高度在3米以下不能改造成乔木的多年生木本植物群落占优势的一种植被类型;

三、疏林:郁闭度在0.1—0.19之间的乔木树种;

四、防护林:以发挥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五、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六、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

七、所有地上青苗、林木由被征地对象按限定时间自行处理;

附表四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集体土地地上房屋、附属设施、构建物拆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

一、房屋建筑主体部分

房屋部分

砖混结构

按实际评估补偿

砖(石)木结构

泥瓦结构

木瓦结构

泥草结构

房屋装修(按建筑面积计算)

外墙部分

石灰水刷白

混浆抹灰

贴瓷砖(含浆)

涂料(含底灰)

内墙部分

石灰水刷白

内墙+天棚混浆抹灰

双飞粉墙面(含底灰)

乳胶漆墙面(含底灰)

内墙贴瓷砖(按实贴面积计算)

地板部分(按实铺面积计算)

水磨石

铺地板砖

花岗岩、大理石

外窗铝合金窗补差(按建筑面积计算)

普通吊顶(按实际装修面积)

二、厨房、独立厕所、猪牛圈等附属建筑物

砖混结构

380

砖(石)木结构

230

泥砖瓦结构

200

泥草结构

170

木草结构

100

三、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地上构建物按评估补偿。

一、房屋结构说明

(一)砖混结构:砖墙或砖柱承重,钢筋混凝土作横向构件,层高4米以下,木(铝)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二)砖木结构:木屋架、木檩条或砖石承重,小青瓦或机制瓦屋面,层高4.0米以下,木质窗,铁质大门,水、电到位,厨房、卫生间基本配套,清水内外墙。

(三)简易结构:檩条承重,小青瓦、机制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3.5米以下,木质门窗,内外无装修,水电到位,成套性差。

二、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基本成新率)×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基本成新率=1-房屋已使用年限/房屋耐用年限

◆各种结构房屋的经济耐用年限(年)

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

混合结构:50年

砖木结构:40年

简易结构:10年

三、具体拆迁补偿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以补偿。

附表五

巴马至羌圩高速公路(巴马段)征地电力、电信、水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参考价,具体由项目业主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一、电力设施

单位

 

1.220伏送配线路

万元/公里

按行业规定重置价补偿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二、电信设施

单位

1.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按行业规定重置价补偿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2.光缆工程

(1)架空24芯

万元/公里

按行业规定重置价补偿

(2)架空36芯

万元/公里

(3)架空48芯

万元/公里

(4)架空96芯

万元/公里

(5)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6)附挂光缆

万元/公里

(6)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三、水利设施

单位

 

1.人饮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不含储水塘、鱼塘。

元/立方米

450

2.水渠

断面30*30cm

砌体砂浆抹面

元/米

175-22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165-170

断面40*40cm

砌体砂浆抹面

元/米

300-31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260-270

断面50*50cm

砌体砂浆抹面

元/米

350-41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350-360

断面60*60cm

砌体砂浆抹面

元/米

450-50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410-420

断面80*80cm

砌体砂浆抹面

元/米

680-70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550-650

断面100*100cm

砌体砂浆抹面

元/米

900-1000

现浇砼结构

元/米

680-850

原土水渠道

按同规格补偿标准的40%给以补偿

水井(深11米以内),机钻井另按评估补偿

元/立方米

500

四、管材

设备

名称及规格

单位

单价

合价(元)

备注

设备费

安装费

(一)

Dg镀锌管

         

1

15

m

   

12

 

2

20

m

   

18

 

3

25

m

   

25

 

4

32

m

   

28

 

5

40

m

   

33

 

6

50

m

   

44

 

7

65

m

   

57

 

8

100

m

   

86

 

(二)

PE塑料管

         

1

15

m

   

5

 

2

20

m

   

7.5

 

3

25

m

   

10

 

4

32

m

   

12.5

 

5

40

m

   

15.5

 

6

50

m

   

24

 

7

75

m

   

48

 

8

100

m

   

81

 

(三)

水泥涵管

         

1

20

m

   

70

 

2

30

m

   

85

 

3

40

m

   

100

 

4

50

m

   

130

 

5

60

m

   

165

 

6

80

m

   

220

 

7

100

m

   

 270

 

五、其他设施

单位

 

1.沼气池

元/立方米

520

2.化粪池

元/立方米

450

3.坟墓

元/座

老坟:无碑坟5000元/座,平碑坟5500元/座,三合碑6000元/座,五合碑7000元/座,六合碑7500元/座,有龙圈石围每个加4000元;新葬棺木坟:2年内12000元/座,2-3年内10000元/座,3-4年8000元/座。

4.晒场、硬化地板、农村硬化道路

水泥混凝土

元/平方米

60

三合土

元/平方米

28

5.围墙

浆砌片石

元/立方米

260

干砌片石

元/立方米

100

土墙

元/立方米

50

红砖水泥墙,厚20cm

元/平方米

120

6.铁网、围架栏设施

刺钢丝

元/米

1.5

方格网

元/平方米

7

水泥柱(桩)

根(柱高150-200cm)

50

7.挡土墙

浆砌

元/立方米

220

干砌

元/立方米

80

8.平整场地费

自行安置

元/户

3000

9.水电恢复费

自行安置

元/户

800

10.电话迁移费

自行安置

元/户

100

11.闭路电视迁移费安装费

自行安置

元/户

330

附表六

 

巴马县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类别

项目

费用标准

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标准

非住宅房屋搬迁费

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0元标助或以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折半、调试及运输的市场价格费用标准

误工费

每户500元/次

三相电源安装费

按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空调迁移费

窗式、壁挂式250元/台,柜式300元/台

管道燃气安装费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按拆除时的安装标准

房屋所有权证办证

补助费

    300元/证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次性支付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应补偿建筑面积计算,一级(县城区)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8元,二级(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三级(村委会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四、五级(一般村屯)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

补偿费

1.铺面: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县城区)地段每月每平方米200元,二级(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60元,三级(村委会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四、五级(一般村屯)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0元。

2.办公、旅馆旅社:一级(县城区)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8元,二级(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6元,三级(村委会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4元,四级(中心大村屯)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五级(一般村屯)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

3.工业用房:一级(县城区)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二级(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三级(村委会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0元,四级(中心大村屯)地段每月每平方米9元,五级(一般村屯)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

4.其他用房:一级(县城区)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二级(乡镇政府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元,三级(村委会所在地)地段每月每平方米6元,四级(中心大村屯)地段每月每平方米5元,五级(一般村屯)及五级以外地段每月每平方米4元。

5.专业养殖场按实际损失评估补助。

注:1-4项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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