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息】张某英,王某凤。
【代理律师】刘宏国律师,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正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日期】
本案于2024年11月27日、202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2007年,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旧村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7月6日,旧村村小组与第三人北海正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改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村小组提供用地,公司负责补偿并进行改造,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9月26日,北海市政府批复同意该旧村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此后,一系列征地相关批复陆续下达,包括自治区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为建设用地,北海市政府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供地方案等。2009年,因原告与竞得人就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同年11月7日,第三人北海正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金癸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和平村委旧村39号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维权经过】
房屋被强拆后,张某英、王某凤多年来持续维权。强拆导致张某英高位截瘫,其母亲因遭暴力殴打抑郁离世,妻子王某凤也被殴打。他们多次向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提出查处申请,要求追究强拆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银海分局未立案也未明确答复。此后,针对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原告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认定强拆行为由正鼎圣公司和金癸公司实施,但不存在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原告还以正鼎圣公司和金癸公司为被告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在漫长维权无果后,原告寻求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帮助,委托刘宏国律师代理案件。刘宏国律师介入后,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梳理案件脉络,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焦点,认为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强拆主体为两公司且不构成犯罪,但征收土地和房屋是行政机关法定职权,在强拆合法建筑且未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以北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其他主体不具有拆除或清理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责。虽然已有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第三人完成相关工作,但城中村改造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由行政机关组织。结合广西高院相关裁定,金癸公司和正鼎圣公司实施的拆迁安置行为不属于民事行为,应由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北海市政府承担责任。因强拆行为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缺乏职权依据,最终判决确认北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7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
在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法负有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等法定职责。当出现未经法定程序的强制拆除合法建筑行为,且实施主体不明确或虽明确但不具有相应职权时,在排除民事侵权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推定行政机关为责任主体。公民在遭遇类似侵权行为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明、强拆前后照片、相关通知文件等。
同时,应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自身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有限,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案件关键,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提高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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