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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租赁合同未到期因征收无法继续履行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13

征地拆迁租赁合同未到期因征收无法继续履行的行政诉讼要点
 
租赁合同未到期因征收无法履行,承租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核心是证明与征收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并围绕主体资格、被诉行为、诉讼请求、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六大要点展开,以下为详细梳理:
 
一、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的 “入场券”
 
(一)核心认定标准
 
承租人原则上不当然具有原告资格,仅在遭受征收行为的特别、直接、独立损害时,才具备主体资格。最高法判例明确,需同时满足:
 
合法有效且未到期的租赁合同,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合法承租人;
 
存在独立、不可分割的添附 / 投入(如装修、改扩建、设备安装),该权益无法通过民事途径完全救济;
 
经营性用房且实际经营,产生停产停业、搬迁等直接损失;
 
行政机关明知租赁关系存在,却未将承租人纳入补偿程序、未保障其参与权;
 
无合同约定排除补偿(如合同明确 “征收时承租人不享有任何补偿”)。
 
(二)例外情形(直接具备原告资格)
 
公房承租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享有接近所有权的福利性使用权,可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起诉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因征收导致的强制拆除行为:强拆直接损毁承租人装修、设备、物品,承租人可起诉强拆违法并索赔;
 
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职责:明知承租人有独立补偿利益,却拒绝补偿、未监督补偿款分配,承租人可起诉行政不作为。
 
(三)被告确定
 
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的,被告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公报;
 
实施征收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告为房屋征收部门(如住建局、征收办)公报;
 
实施强制拆除的,被告为组织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以委托机关为被告)公报。
 
二、被诉行政行为:精准锁定 “起诉对象”
 
承租人不可泛诉征收行为,需针对直接侵害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常见类型:
 
征收补偿决定 / 方案:未包含承租人应得的装修、搬迁、停产停业损失,或补偿标准明显过低;
 
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与出租人签订的协议,遗漏承租人权益、未约定承租人补偿分配,或协议内容侵害承租人利益公报;
 
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催告、公告、告知救济权利等程序,直接强拆导致承租人财产损失;
 
行政不作为:征收部门未通知承租人参与评估、协商,未依法支付承租人应得补偿款,未监督补偿款向承租人支付;
 
征收决定:仅公房承租人或特殊情形下可起诉,普通承租人一般不具备此资格。
 
三、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可执行
 
需围绕 “确认违法 + 赔偿 / 补偿 + 履职” 提出,避免模糊表述:
 
确认违法类: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 XX 征收补偿决定 / 补偿协议 / 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履行职责类: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对承租人的装修损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作出补偿决定;
 
赔偿 / 补偿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租人装修损失 XX 元、搬迁费 XX 元、停产停业损失 XX 元(按剩余租赁期计算);
 
撤销类:请求撤销侵害承租人权益的征收补偿协议(需证明协议违法且损害其利益)公报。
 
四、核心证据:胜诉的 “关键支撑”
 
(一)基础证据(证明主体与租赁关系)
 
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证明租期未到、租赁用途、双方权利义务);
 
租金支付凭证、水电费缴纳记录、房屋交接手续(证明实际占有使用);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记录(证明经营性用房、实际经营)。
 
(二)损失证据(证明具体损失金额)
 
装修损失:装修合同、付款凭证、装修图纸、评估报告、装修残值鉴定意见;
 
搬迁损失:设备采购合同、运输费发票、设备拆装费、搬迁方案;
 
停产停业损失: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凭证、利润表、员工工资表、停产停业期限证明;
 
其他损失:不可移动设备损失、原材料损耗、合同违约金等凭证。
 
(三)行政行为违法证据(证明征收程序 / 实体违法)
 
征收公告、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证明未通知承租人参与、评估未包含承租人权益);
 
征收部门与出租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证明遗漏承租人补偿);
 
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证明强拆程序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向征收部门申请补偿的书面材料、回复(证明行政不作为)。
 
五、程序要点:严格遵守 “时间与流程”
 
(一)起诉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行政诉讼法》第 46 条);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0 年。
 
(二)前置程序(部分情形需先复议)
 
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直接起诉,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 60 日),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的,需先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再起诉。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
 
应申请将 ** 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 列为第三人,便于法院查明租赁关系、补偿款分配等事实,避免后续民事纠纷与行政诉讼冲突公报。
 
六、法律适用与裁判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受案范围)、第 25 条(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第 46 条(起诉期限)、第 78 条(行政协议违法的赔偿)公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17 条(补偿范围含装修、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第 25 条(补偿协议订立)、第 26 条(补偿决定);
 
土地管理法》:第 48 条(征收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 725 条(买卖不破租赁,征收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损失应获补偿);
 
最高法判例:第 163 号指导案例(剩余租赁期经营收益应纳入补偿范围)、(2020)最高法行再 110 号(确立承租人独立补偿诉权条件)。
 
(二)裁判核心规则
 
程序违法必纠:征收部门未通知承租人参与评估、协商,未单独核算承租人补偿,径直与出租人签协议的,程序违法,应撤销或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损失全面补偿:承租人的装修残值、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按剩余租赁期计算)、不可移动设备损失均属法定补偿范围,行政机关应依法支付;
 
补偿款分配监督:行政机关明知租赁关系存在,有义务监督补偿款中属于承租人的部分直接支付给承租人,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承租人无法获偿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强拆违法赔偿:未履行法定程序强拆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按承租人实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不限于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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