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以涉密为由不合理拒绝公开征收项目文件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征地拆迁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而行政机关以“涉密”为由不合理拒绝公开征收项目核心文件的情形,成为当前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中的典型问题。此类争议的核心,既关乎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保障,也考验着行政机关定密行为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厘清“涉密”法定边界与征地信息公开的原则要求,打破以“涉密”为借口的不当拒公开壁垒,推动征地拆迁工作在阳光化、法治化轨道上开展。
一、诉讼核心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第14条:依法定密的信息、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中国政府网。
第17条:行政机关应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应报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中国政府网。
第33条:申请被拒,可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保守国家秘密法》
定密主体:国家机关及授权单位(街道办、区级部门通常无原始定密权)。
定密程序:需有密级标识、保密期限、定密责任人,并履行审批、登记、标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保密期限: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期满自动解密雨城区政府。
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2025)
第5条:被告(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6条:被告主张“涉密”,必须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定密文件或保密部门证明;仅口头声称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二、诉讼请求与被告答辩要点
(一)原告诉讼请求(核心)
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书》。
判令被告限期公开原告申请的征收项目文件(如征地批文、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常见答辩(原告需针对性反驳)
案涉文件属国家秘密,依法不予公开。
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已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决定合法。
三、原告举证要点(基础+核心)
(一)基础举证(必须完成)
证明申请事实: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签收记录、被告出具的《不予公开告知书》。
证明主体资格:原告系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补偿协议等)。
证明信息存在:征收公告、规划公示、补偿告知书、第三方报道等,证明案涉文件已制作或保存。
(二)核心反驳(针对“涉密”主张)
定密主体不适格:被告(如街道办、区住建局)无原始定密权,无权认定涉密。
无合法定密证据:被告无法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定密审批文件、保密部门确认函,仅口头声称涉密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超出保密期限:案涉文件已超过法定保密期限,应自动解密并公开雨城区政府。
不属于法定涉密范围:征地批文、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范畴,公开不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未履行法定审查程序:被告未进行保密审查,未报保密部门确定,程序违法中国政府网。
公共利益优先:征地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被告未证明不公开的必要性。
四、被告举证责任(法院审查重点)
必须提供:密级标识、保密期限、定密责任人、定密审批表、保密部门出具的涉密确认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必须说明:公开后如何具体、现实地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不能仅以“内部文件”“过程性信息”“影响稳定”等模糊理由替代法定涉密证据。
五、法院审查要点(裁判逻辑)
程序审查:被告是否履行申请受理、保密审查、书面告知、说明理由等法定程序。
实体审查:
是否依法定密(主体、程序、标识、期限)。
是否属于法定不予公开范围。
“涉密”主张是否合理、有证据支持。
利益平衡:知情权vs保密权,征地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公开优先,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涉密且不公开必要。
六、诉讼策略与关键抗辩
举证责任倒置:牢牢抓住被告负举证责任,要求其当庭出示涉密证据,否则承担败诉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若被告隐匿定密文件,申请法院调取涉密审批材料、保密部门确认函。
申请不公开审理:若确涉敏感信息,申请法院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与公共利益。
援引典型判例:最高法及各地法院**否定“以涉密为由拒公开征地文件”**的判例,强化说理。
七、常见败诉风险与防范
原告未完成基础举证:未提交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利害关系、无法证明信息存在。
防范:完整保存申请、签收、告知书等证据,提前收集征收公告、规划文件等证明信息存在。
被告提供合法涉密证据:有密级、期限、审批、保密部门确认。
防范:审查定密主体、程序、期限,质疑其与征地项目的关联性,主张公共利益优先。
法院采信“危及稳定”主张:被告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防范:要求被告公开报告内容,证明“稳定风险”是具体、现实、紧迫的,而非笼统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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