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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实施征收的行政诉讼要点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07

集体土地征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实施征收的行政诉讼要点
 
集体土地征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即实施征收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在于锁定“未批先征”的违法性,围绕原告适格、被告主体、诉讼请求、证据组织、程序时效、裁判主张等关键环节构建完整诉讼逻辑,同时精准援引法律依据并结合典型裁判规则强化主张,以下是具体要点阐述。
 
一、原告主体与起诉条件要点
 
适格原告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利害关系人(如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均可起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时,过半数村民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起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过半数原成员可起诉。此外,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等实际权益受损者也具备原告资格。
 
起诉前提与时效。起诉需以行政机关实施的征收行为(如发布征收公告、占地施工、签订补偿协议、强制拆除等)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前提。根据《行政诉讼法》,直接起诉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复议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注意扣除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等情形下的时效扣除与中断情形。
 
管辖法院确定。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及县级以上政府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保管辖符合级别与地域管辖规则。
 
二、被告主体与诉讼请求要点
 
准确锁定被告。实施征收的主体通常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若存在委托征收情形,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征收行为,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避免因被告主体错误导致诉讼受阻。
 
明确诉讼请求。核心请求为确认征收行为(含占地、公告、补偿决定等)违法;同时可一并提出撤销违法征收相关行政决定、责令被告停止违法征收行为、赔偿因违法征收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土地价值、地上附着物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请求,诉求需具体、明确,符合行政诉讼裁判范围。
 
三、违法性认定与证据组织要点
 
违法性核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按权限由省级政府批准。未办理该审批手续即实施征收,属于“未批先征”,违背法定前置程序,征收行为自始缺乏合法性基础。
 
证据收集方向。原告需收集证明自身为土地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的证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证明被告实施征收行为的证据,如征收公告、占地通知、施工记录、强制拆除照片视频、补偿协议等;证明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证据,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相关批复文件,若无此类文件则可直接佐证违法;证明损失的证据,如财产清单、评估报告、交易记录、维修费用票据等,用于支撑赔偿请求。
 
证据提交与质证。证据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重点审查其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审批文件是否在征收行为之后补办、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审批等情形,通过质证削弱被告证据效力。
 
四、程序审查与法律适用要点
 
征收程序全流程审查。除农用地转用审批外,还需审查征收是否履行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登记等法定程序,未批先征往往伴随程序缺失,可进一步佐证征收行为违法。例如,被告未进行预公告或未组织听证即实施征收,可作为程序违法的补充理由。
 
法律适用精准援引。核心法律依据包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关于审批权限与程序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裁判方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诉讼主体、管辖、裁判规则的规定,同时可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强化主张。
 
举证责任分配。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需初步证明被告实施了征收行为及自身权益受损,被告需举证证明其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征收程序合法,若被告无法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裁判主张与后续救济要点
 
常见裁判结果预期。法院通常会确认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征收行为违法;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征收,可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失,会根据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予以赔偿。若被告在诉讼中补办审批手续,仍不影响对其此前违法征收行为的定性。
 
后续救济途径。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存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情形,可同时向监察机关举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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