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诉讼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行政诉讼,核心是围绕“确认未公告行为违法、判令履行公告职责、主张赔偿”三大核心诉求,紧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三条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聚焦被告举证不能、程序违法、权益损害等关键要点,精准推进诉讼程序。以下是系统的实务要点,可直接用于内容创作与诉讼实操。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诉请设计
核心法条:《征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载明补偿方案、复议与诉讼权利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分别规范被告举证责任、程序违法的撤销/确认违法、赔偿责任等。
诉讼请求:可组合提出三类诉求——一是确认未依法公告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程序重大违法);二是判令被告限期履行公告义务(含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及救济途径);三是就未公告导致的知情权、参与权受损及直接财产损失(如搬迁延误、经营中断等)主张行政赔偿或补偿利益补足。
特殊情形处理:若未公告却已实施征收/拆除,可同步请求确认征收决定违法或撤销,并要求按市场价足额赔偿,避免“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时的权益减损。
二、适格原告、被告与管辖法院
原告资格: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承租人等与征收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需证明房屋在征收红线内,且因未公告导致知情权、参与权或财产权受损(如错过补偿协商时机、补偿标准偏低)。
适格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若多部门共同实施且职责不清,可列征收部门等为共同被告。
管辖规则: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二者竞合时以不动产专属管辖优先。
三、举证规则与证据收集
举证责任分配:被告对公告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需证明已按法定方式(征收范围内张贴、政府官网发布等)、载明法定内容(补偿方案、救济期限等)并留存送达/张贴记录;原告无需证明曾申请公告(属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的职责),但需举证房屋权属、位置在征收范围、未见到公告及损失金额等。
关键证据清单:
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征收范围红线图,证明原告与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
现场取证材料:征收范围内无公告的照片/视频(标注时间、地点)、社区/物业证明、邻居证言,佐证未依法公告。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回复:申请调取征收决定、公告记录、张贴照片、送达凭证等,若回复无相关文件或拒绝公开,可作为被告未履行公告义务的直接证据。
损失证据:租赁合同、停产停业损失清单、搬迁费用票据等,用于支撑赔偿请求。
四、起诉时机与程序要点
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征收决定作出且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因未告知诉权导致逾期的,可自知道诉权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但最长不超过知道征收行为之日起1年(按《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执行)。
诉讼类型选择:可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要求公告)、确认违法之诉(未公告行为违法)或行政赔偿之诉,根据是否已实施征收、是否造成损失灵活选择。
程序衔接:起诉前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固定未公告的证据;必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征收方在诉讼中强制拆除或转移补偿资金。
五、庭审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点:被告是否具有公告法定职责、是否已依法公告、未公告是否构成程序重大违法、是否造成原告实际损失。
法院裁判规则:
未公告且无法补正的,可判决确认未公告行为违法,并判令限期公告;若撤销征收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可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同时责令补救并赔偿损失。
未公告导致原告无法行使复议/诉讼权利的,可支持按市场评估价上浮补偿(结合判例通常为30%—40%),或赔偿停产停业、临时安置等直接损失。
被告不能证明公告行为合法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可直接认定未公告行为违法。
六、实务风险防范与操作技巧
证据固定:及时拍摄征收现场无公告的照片/视频(标注时间、地点、周边参照物),申请信息公开调取公告记录、征收决定文本,留存邮寄/签收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诉请精准化:避免笼统诉求,明确公告的具体内容、方式及时限,赔偿请求需附具体计算依据(如评估报告、损失明细)。
程序节点把控:注意起诉期限、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等关键节点,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诉求被驳回;必要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公告程序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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