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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视角下征地拆迁行政机关拖延履职的督促措施与规制参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04

行政诉讼视角下征地拆迁行政机关拖延履职的督促措施与规制参考
 
在征地拆迁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拖延履行职责多表现为逾期不作出拆迁补偿决定、拖延发放补偿款、迟迟不落实安置房源等情形。对此,可通过司法审判、法院强制执行、检察监督及府院联动等多类督促措施推动其履职,以下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场景展开专业分析:
 
司法审判阶段的基础督促措施
 
判决限期履行:这是诉讼中最直接的基础督促方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若法院审理认定行政机关存在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职的情况,会直接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比如被拆迁人提交完整的补偿申请材料后,行政机关长期不予答复,法院可判决其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被拆迁人;若行政机关拖延落实安置房分配,法院可明确其在限期内完成房源调配与安置手续办理。
 
附带确认违法与赔偿判决:若行政机关的拖延行为已造成不可逆损害,即便后续履职也无法弥补,法院会在判决其履职的同时确认该拖延行为违法。例如因行政机关拖延发布拆迁范围公告,导致被拆迁人误对房屋进行大额翻新装修,产生额外损失,法院除责令行政机关尽快推进拆迁流程外,还会判决其赔偿相应的装修损失。
 
判决生效后的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若行政机关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仍拖延履职,被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采取多种强制手段:
 
款项划拨与按日罚款:若行政机关需支付拆迁补偿款却拖延发放,法院可通知银行直接从其账户划拨对应金额;同时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处以50-100元罚款,以经济惩戒倒逼负责人推动履职。如某拆迁项目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1个月内支付补偿款,到期未支付,除划拨款项外,行政机关负责人每日会被处以罚款。
 
司法建议与责任追究:法院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拖延履职的相关责任人问责。若行政机关拖延履职情节恶劣,比如长期拖延安置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居无定所,引发群体信访等严重后果,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曝光:法院可通过媒体、政务平台等渠道,公告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拆迁相关判决的情况。行政机关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考量,往往会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加快履职进度。
 
检察监督层面的专项督促措施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督促征地拆迁中拖延履职的行政机关整改:
 
制发检察建议:若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判决执行中行政机关拖延履职,或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被拆迁人申诉,经核查属实后会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的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常通过此类方式督促行政机关解决拆迁补偿拖延等问题。
 
专项监督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土地执法相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针对征地拆迁中的拖延履职问题重点排查。若行政机关的拖延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如拖延清理拆迁区域内的危险建筑,威胁周边群众安全,检察机关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讼压力迫使行政机关履职。
 
府院联动下的创新督促机制
 
多地通过府院联动、行政机关自评自纠等创新模式,提前或同步督促行政机关纠正拖延行为:
 
诉中风险预警与自纠窗口期:部分法院会向涉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案件风险预警告知书》,提示其拖延履职的法律后果,并设置30日左右的自纠窗口期。如京山市法院在相关案件中,通过该方式促使行政机关在开庭前完成拆迁相关整改,避免拖延履职加剧矛盾。
 
大数据与政务联动监督: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接入12345政务热线、行政处罚网络运行系统等平台,实现拆迁领域履职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现被拆迁人集中投诉行政机关拖延补偿,可快速核查并联动相关部门督促行政机关回应处理,从源头减少拖延履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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