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项目行政机关搬迁奖励政策执行不公的行政诉讼要点
在城中村改造这一关乎城市更新与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中,搬迁奖励政策作为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改造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其公平、公正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也是维护改造秩序、化解潜在矛盾的关键环节。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搬迁奖励政策执行过程中,常出现对不同被征收人适用标准不一、未按法定程序核算奖励、无故减损或剥夺被征收人应得奖励等执行不公问题,不仅侵害了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行政行为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起诉条件方面:
原告资格: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未公正执行搬迁奖励政策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人。
明确被告:要确定作出搬迁奖励政策执行行为的具体行政机关,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需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正确的搬迁奖励义务,如按照规定给予足额奖励、纠正错误的奖励决定等,并提供能够证明行政机关执行不公的相关证据,如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奖励政策文件、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等。
管辖法院: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经过复议,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举证责任方面:
被告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未公正执行搬迁奖励政策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例如,被告需证明其作出的奖励决定是依据合法的政策文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原告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如果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方面:
具体法律法规:要依据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等,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中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主张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既定的奖励标准,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行政主体不得单方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重点方面: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会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未公正执行搬迁奖励政策的行为是否合法,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是否适用法律正确等。若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诉讼程序方面: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一般会公开审理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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