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更新项目中行政机关未依法推广绿色建筑的行政诉讼要点解析
随着“双碳”目标推进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城市更新已从“单纯改造”转向“绿色低碳升级”,绿色建筑作为核心抓手,其推广落实离不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支撑。然而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城市更新项目审批、监管、激励等环节,存在未按法律规定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未主动履行推广义务等不作为情形,不仅阻碍城市更新的绿色转型进程,更可能损害建设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通过行政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绿色建筑推广职责,成为破解这一困境的重要法律途径,而明确诉讼核心逻辑与关键要点,正是此类案件成功推进的基础。
一、核心诉讼要点
(一)明确原告主体资格,锁定利害关系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原告需是与行政机关不作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具体到城市更新场景中,符合条件的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单位、投资企业,其因行政机关未落实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如财政补贴、审批优先)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二是项目涉及的业主或居民,因行政机关未监督绿色建筑标准执行,致使居住环境未达节能、环保要求,影响生活质量;三是在生态环境领域,人民检察院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需注意,利害关系需有具体载体,如建设合同中载明的绿色建筑成本条款、业主与项目的产权关联证明等,避免因“利害关系模糊”被驳回起诉。
(二)界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明确义务来源
行政机关的推广义务并非抽象概念,需结合法律、法规及地方细则精准界定:
法定职责主体:通常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建筑绿色发展的协调、监督与指导,部分地方明确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需协同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如《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五条)。若涉及多部门协同(如规划、财政部门),需根据“三定”规定或权责清单划分责任主体,避免出现“多头被告”或责任推诿。
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审批环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绿色建筑技术培训与宣传、落实财政补贴等激励措施、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绿色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例如,行政机关未在城市更新项目的用地规划条件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或未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节能改造补贴,均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义务性质区分:部分职责属于“依申请履行”,如企业申请绿色建筑认定后行政机关逾期未答复;部分属于“依职权主动履行”,如对城市更新中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动推广装配式建筑技术,此类情形下原告无需举证已提出申请。
(三)举证证明不作为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行政诉讼中虽由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但原告需先证明“不作为客观存在”:
基础事实证据:提供城市更新项目的立项批复、用地规划许可证、改造方案等文件,证明项目属于绿色建筑推广的法定适用范围,如文件中明确项目需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的要求。
不作为直接证据:包括审批文件中未提及绿色建筑相关条款的原件、行政机关未组织绿色建筑推广活动的公开信息查询记录(如政府官网无培训、政策解读公告)、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职的书面材料及邮寄回执(针对依申请履职情形)。若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主张已履行职责,需由其提供履职记录(如检查笔录、宣传照片),否则视为未履行。
参考案例佐证:类似罗某钟诉龙岩市城市管理局案中,法院通过核查行政机关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职(如现场勘验、函询协同部门)判断行为合法性,可借鉴此类逻辑,重点举证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流程落实推广义务。
(四)关联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厘清因果关系
原告需证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直接导致了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财产损失:如因行政机关未落实绿色建筑补贴政策,导致企业多支出的节能材料采购成本;或因未及时明确绿色建筑标准,导致项目设计返工产生的费用,需提供成本核算表、采购合同、返工签证等证据。
权益损害:业主可提供室内温度检测报告、噪音监测数据等,证明因项目未执行绿色建筑节能、隔音标准导致居住体验下降;企业可提供因审批延误错失市场机遇的商业合同等证明材料。
因果关系排除:需排除损害由其他因素导致,例如绿色建筑成本增加系因原材料市场波动引发,而非行政机关未发放补贴,此类情形下因果关系不成立,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
(五)提出具体诉讼请求,贴合项目实际需求
诉讼请求需明确、具体,避免“笼统主张履职”:
行为给付类请求:如“责令被告对涉案城市更新项目出具绿色建筑等级核定意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绿色建筑改造专项补贴XX元”,需结合项目阶段明确履职内容与期限。
确认违法类请求:若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已无法补救(如项目已竣工且未达绿色标准),可主张“确认被告未在项目审批阶段落实绿色建筑要求的行为违法”,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
赔偿类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需针对直接损失提出赔偿主张,附带损失清单及因果关系证明,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通常不被支持。
二、实践策略与风险应对
(一)前置程序衔接: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此类案件可选择“复议前置”或“直接起诉”。建议优先通过行政复议固定证据: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出具书面答复,若其承认未履行职责或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可作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若复议机关逾期未答复,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被告起诉其不作为。需注意,部分地方对绿色建筑相关行政行为规定了复议前置,需提前核查地方立法中的特殊要求。
(二)证据收集重点:兼顾法定依据与地方标准
除全国性法律(如《绿色建筑条例》)外,需重点收集地方配套细则,如北京市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应优先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技术”,上海市规定“旧区改造项目绿色建筑覆盖率需达100%”,这些条款可强化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义务主张。同时,保留行政机关发布的权责清单、年度绿色建筑推广工作计划等公开文件,证明其对自身职责具有明确认知却未落实。
(三)时效与管辖把控:避免程序瑕疵
起诉期限需严格遵守:直接起诉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复议后起诉的,需在收到复议决定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若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需注意,因不动产(城市更新项目)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避免因管辖错误被移送案件延误时间。
(四)庭审抗辩核心:聚焦“职责—不作为—损害”闭环
庭审中需围绕三个关键环节展开抗辩:一是通过权责清单、地方条例等证明行政机关“有明确职责”;二是通过审批文件、申请记录等证明“未履行职责的客观事实”;三是通过成本核算、检测报告等证明“损害与不作为直接相关”。针对行政机关常见的抗辩理由(如“项目不属于推广范围”“已履行宣传义务”),可引用地方规划文件中对城市更新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或提供政府官网无相关宣传记录的截图予以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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