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实务解析
在拆迁行业的行政争议解决中,行政复议作为重要的救济渠道,若出现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情况,将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此时,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被告确定、起诉期限把握,到证据准备、管辖法院选择,直至法院审查与判决,都有一系列严谨且专业的救济途径亟待明晰。
被告的确定: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在拆迁相关行政诉讼中,原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例如,在房屋拆迁中,若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被拆迁人若对原拆迁补偿决定有异议,以作出该决定的拆迁管理部门为被告;若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满,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符合起诉期限:一般来说,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期满未作决定的,从第61日起,申请人就可在15日内起诉。
准备证据材料:原告需要提供能证明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证据,如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凭证,像邮寄单据、接收回执等,以及证明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证据。同时,还需证明自己与拆迁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以证明自身权益受拆迁行为及复议不作为的影响。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通常都有管辖权。在拆迁案件中,一般是拆迁管理部门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审查内容:法院会全面审查原告的起诉,包括复议机关是否有法定职责处理该复议申请,如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对复议机关在拆迁领域职责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即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确定复议机关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决定;还会审查原告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是否因复议不作为导致原告在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遭受损失。
判决方式:若法院认定复议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违法情形,可能会判决责令复议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例如,判决复议机关在30日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并给出决定。如果因复议机关的不作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原告的实际损失、复议机关不作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判决复议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因复议机关拖延作出复议决定,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获得拆迁补偿款,产生了资金利息损失,法院可能判决复议机关赔偿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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