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拆迁行政诉讼:以拆迁视角解析行政诉讼中撤诉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在拆迁行业的行政诉讼领域,撤诉并非简单的诉讼程序终止行为,其背后蕴含着严格的条件限定与复杂的法律后果。无论是申请撤诉时对当事人真实意愿、行为合法性的考量,还是视为申请撤诉的具体情形,亦或是撤诉后引发的程序终结、再次起诉受限等一系列法律效应,都与拆迁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深刻影响着拆迁争议的走向与解决 。
撤诉条件
申请撤诉条件
真实意思表示:在拆迁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必须是其真实意愿。比如,行政机关不能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撤诉。例如,拆迁方不能以不给予额外补偿就强拆房屋等言语威胁被拆迁人,使其违背意愿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改变被拆迁具体行政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拆迁部门不能为了让原告撤诉,随意承诺给予明显高于合理补偿标准的补偿,从而损害公共利益。
被告改变行为并告知: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要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例如在拆迁补偿诉讼中,拆迁部门重新调整了补偿方案,并书面通知法院和原告,原告因此申请撤诉。
第三人无异议:如果拆迁案件存在第三人,如与被拆迁房屋有共有关系的其他人,原告申请撤诉需第三人无异议。因为撤诉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若第三人不同意,法院一般不会准许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条件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拆迁诉讼中,被拆迁人作为原告,若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比如原告因个人情绪等非正当原因,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也按撤诉处理。这是为了维护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的严肃性。
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因为诉讼费用的缴纳是原告的法定义务,不缴纳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法律后果
诉讼程序终结:一旦原告撤诉,法院将终止对该拆迁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再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和裁判。例如,法院不再审查拆迁决定的合法性、补偿方案的合理性等问题。
再次起诉受限: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如被拆迁人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提起诉讼,后撤诉,若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以相同理由起诉,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原告撤诉不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如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即使原告撤诉,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依然存在,仍可能被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
诉讼费用的承担:通常情况下,原告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但如果是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部分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比如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被告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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