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行政诉讼视角下行政登记行为审查标准的多维透视
在拆迁行业的行政诉讼中,行政登记行为的审查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的关键环节。其审查标准涵盖主体资格、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及特定情况下的行政合理性等多个维度,每个维度都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犹如精密仪器上的部件,共同维护着行政登记行为的公正与合法 ,对拆迁活动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有着深远意义。
主体资格审查:不同性质土地拆迁有不同的负责机关,如国有土地上拆迁裁决一般由房管局负责,集体土地上通常由国土资源局负责。若行政机关越权裁决,如市辖区土管局在规定应由市土管局裁决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则主体不合法。
事实认定审查
证据真实性:对用于支持行政登记的证据进行甄别,查看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比如在拆迁补偿评估中,评估报告的数据、内容要真实可靠,若发现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那么基于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确认行为就不具有真实性。
事实认定准确:要核实拆迁中认定的事实是否与实际相符。例如在确定拆迁范围、房屋面积、权属等方面,需确保所依据的事实真实准确,不能将不属于拆迁范围的区域纳入,或错误认定房屋面积、权属关系等。
法律适用审查:拆迁过程中行政登记行为要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在认定违法建筑并作出拆除决定时,要准确引用具体法律条文,不能张冠李戴或引用模糊不清的条文。
程序合法性审查:拆迁行政确认需遵循严格程序。例如,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权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需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送达强制执行决定等。
行政合理性审查(在特定情况下)
行政裁量合理:若行政登记涉及裁量权,如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的上下浮动幅度、对拆迁过程中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度等,行政机关需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裁量权,不能对情节轻微的违规给予过重处罚,或对严重违法拆迁行为处罚过轻。
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拆迁措施要与目的成比例。如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温和方式解决拆迁问题,就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拆除等对当事人权益损害较大的措施;在进行拆迁安置时,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因追求拆迁进度而忽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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