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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国有企业使用土地补偿纠纷胜诉纪实!国企土地征收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7-03

政府征收国有企业使用土地补偿纠纷胜诉纪实!国企土地征收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所
 
近年来,大量国企、国资企业遇到政府收回、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征收方压低土地补偿价款、遗漏停产停业损失、无视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价值、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收地却不完整补偿,不少国有企业自行协商、行政复议均无法拿到公平补偿,诉讼屡屡碰壁。
 
面对政府征收国企用地这类复杂行政征收案件,维权首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深耕征地拆迁、国有土地收回行政诉讼十余年,拥有140余名专业拆迁律师团队,赵健主任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律所多次获评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所,常年代理全国各类企业土地、厂房征收案件,涵盖国企、集体企业、工业园区、国有划拨用地收储等纠纷,积累大量最高法、省高院胜诉判例。
 
针对政府征收国有企业使用土地补偿争议,京平律师精通国有土地收回、征收全流程法律规则,擅长梳理土地权属、出让/划拨用地补偿标准、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地上附着物、搬迁安置、无形资产损失等全部补偿项目,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高法再审等多重途径,为国企争取完整、足额征收补偿,众多国企当事人送来锦旗称赞“专业精湛、公正为民,捍卫国企合法财产权益”。
 
一、核心法律依据(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组织、个人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征收补偿;国有企业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经营性不动产权益,政府征收收回土地时,必须足额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保障国企正常经营权益,不得无偿或低价收回国有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政府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按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市场评估地价给予补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国企,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厂房、设备、经营损失予以补偿,不得以土地为划拨性质拒绝补偿地上资产。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企业征收补偿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国企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纳入房屋整体评估补偿范围,征收方不得单独剥离土地价值不予赔付,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时企业有权申请复核、重新评估。
 
二、胜诉案例分析(京平律所代理国企土地征收胜诉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北京某国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企),通过国有出让方式取得海淀区功德寺98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办公,剩余土地使用年限22年,地块建有5900㎡办公园区、生产车间、仓储用房、配套附属设施,企业常年正常经营,具备完整权属证书、土地出让合同、缴费凭证。
 
当地政府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将该国企园区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仅对地上厂房建筑给予低价评估补偿,完全未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市场价值,同时拒付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大型设备搬迁、生产线拆装调试补偿,双方多次协商补偿差距巨大。
 
征收方以“国企土地归国家所有,政府收回无需全额补偿土地价款”为由,单方出具补偿安置方案,限期企业签约腾地。国企自行提起行政协调、行政复议均被维持原补偿标准,企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顾冬庆、李丽娜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行政诉讼。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国有企业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征收收回时,是否应当单独补偿土地剩余年限市场价值;征收方主张土地国有、无需补偿土地价款是否合法。
 
国企园区属于经营性生产办公场地,停产停业损失、大型生产设备搬迁拆装费用是否属于法定补偿项目,征收方能否直接不予核算。
 
案涉土地评估机构由征收方单方指定,评估报告仅核算建筑物价值、剥离土地权益,评估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作为补偿依据。
 
(三)法院判决观点
 
法院采纳北京京平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案涉土地由国企通过出让有偿取得,缴纳完整土地出让金,享有合法、可独立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民法典》二百四十三条,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收回土地,必须按照剩余使用年限、同区域市场地价评估土地使用权补偿,征收方“国企土地国家所有无需补偿土地”无法律依据,案涉补偿方案遗漏土地补偿项目,依法撤销。
 
该国有企业长期在地块开展生产经营,征收行为直接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设备拆装运输、客户流失等经营性损失,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停产停业损失、大型设备搬迁调试费属于法定补偿范围,征收方应当另行委托专业机构对该部分损失评估赔付。
 
征收方单方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刻意剥离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程序违法、评估内容缺失关键补偿项,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判令征收方与国企共同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厂房、经营损失、搬迁费用整体重新评估,出具完整补偿方案。
 
最终判决责令区政府于60日内与该国有科技公司重新协商征收补偿,足额赔付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停产停业、搬迁全部损失,本案国企成功拿到足额征收补偿,挽回数千万元经济损失。
 
总结
 
政府征收国有企业使用土地涉及国有资产保护、行政征收程序、土地权属、多重补偿项目,法律关系复杂、行政机关抗辩理由多,普通企业法务难以应对完整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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