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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偷偷强拆无法证明强拆主体,谁来承担强拆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4-27

  拆迁单位时常对拆迁户的房屋、地上附着物等实施强制清除。拆迁户欲维权时却难以定位责任承担主体。起诉拆迁单位,难以举证证明系拆迁单位实施强拆。拆迁单位因此得以触犯法律却逃脱制裁。

  这却不是必然的结论。常理已经昭示,拆迁中最可能实施强拆的人只有拆迁单位,故虽然拆迁户不能提供直接证据,拆迁单位必然是实施强拆者。这是一种事实推定,即法律上负有管理职责的领域的主体,应当对自己领域内发生的侵权事件负责。该种推定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应用尤为广泛:受害者不必举证证明疑似加害者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加害者在该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就认定其承担责任。如果疑似加害者相对于受害人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也直接判定其承担责任。

  

房屋被偷偷强拆无法证明强拆主体,谁来承担强拆责任?

 

  这在我国也受承认。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认为,如果无法查清实施拆除的主体,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推定具有组织实施征收职责且具有补偿义务的政府为实施主体。所以即便政府使用隐蔽的方式强拆却难以证明,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但是这种推定只适用于无法查清实施主体的情况,倘若可以查明实施主体,则不适用推定。如果因盲目援用事实推定,可能起诉主体错误,从而导致级别管辖错误,进而被驳回起诉。以下举一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加以说明。

  

房屋被偷偷强拆无法证明强拆主体,谁来承担强拆责任?

 

  黄河曾在安徽省砀山县停留700余年,1855年最后一次改道北徙后,在砀山县境内留下一条东西长46.6公里的废河道,即砀山黄河故道。多年来,砀山人民与风沙抗争,在黄河故道两岸种植抗风沙、耐盐碱、耐旱涝的梨树,有效治理了风沙,改善了生态环境。

  农民蒋大步在黄河故道西南一段河道拥有该段土地的使用权,并种植了果树。几年后,砀山县政府欲进行黄河故道开发,计划占用蒋大步等农民的土地并拔除果树,但未获得应允。多次协商未果后,政府便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将蒋大步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予以撤销,让蒋大步从“合法用地”变成了“非法占地”,以便实施强拆。数日后,蒋大步便发现自己的果树被全部清除,随即愤怒地向政府讨要说法,但政府拒不承认,交涉未果后他以砀山县政府、砀城镇政府与砀城县水务局为被告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却在宿州中院和安徽高院均遭败诉,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房屋被偷偷强拆无法证明强拆主体,谁来承担强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行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被拆除或地上附着物被清理,确无法查清拆除主体的,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可以推定具有组织实施征收职责且具有补偿义务的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但是,本案仍然不能推定砀山县政府为实施主体,因为砀山县水务局已经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其拆除了蒋大步的果树,所以应当认定砀山县水务局为拆除主体,砀山县政府和砀城镇政府不是拆除主体,不能做本案的适格被告。从而驳回了蒋大为的再审申请。

  申诉失败,究其原因,乃是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精神,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做独立被告,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而县政府做被告时,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级别管辖制度的内容,违反即错误管辖。蒋大步将砀山县政府列为被告,并将水务局一起起诉到宿州中院。导致的结果是,倘若砀山县政府不具备被告资格,水务局就不能做被告受中院管辖。打个比方,14周岁以下的孩子在父母陪同下乘坐高铁,系合法行为。但单独一人乘坐高铁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只能乘公交。砀山县水务局单独作为被告,只能受基层法院管辖,将其诉至中院,违反了级别管辖,将被驳回起诉。正因如此,最高法院指出,应当以砀山县水务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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