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被强拆后又遭行政拘留,法院判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由京平律师事务所邱萍萍律师代理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撤销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并要求其向原告孙某利支付赔偿金2865.38元,同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孙某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件背景:房屋拆迁引发系列纠纷
2020年6月30日,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针对卑家店镇北范各庄二街村及有关农户作出征地启动公告,孙某利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孙某利未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7月9日7时许,古冶公安分局接报警称,负责政府拆迁工作的拆迁办主任吴智勇在劝解孙某利配合拆迁工作时,被孙某利踢、拽摔倒致右脚后踝骨折。古冶公安分局当日对孙某利作出唐古公(卑)行罚决字〔2020〕0348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的处罚,且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而就在当日,孙某利位于该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此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冀02行初6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孙某利房屋的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孙某利对古冶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8月5日,该案立案。古冶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冀0204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古冶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孙某利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行终48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古冶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冀0204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古冶公安分局作出的唐古公(卑)行罚决字〔2020〕0348号行政处罚决定。吴智勇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行终45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赔偿诉求:多项主张获部分支持
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后,2022年孙某利向古冶公安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古冶公安分局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唐古公行赔决字【2022】0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孙某利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赔偿决定,并要求古冶公安分局承担因其违法行政拘留7天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427.25元(按2019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346.75元/日×7日计算,庭审中主张按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支付以上两项损失的利息(从2020年7月9日到实际支付之日);同时要求古冶公安分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古冶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被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撤销,其依据该决定不予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撤销古冶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关于赔偿金,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09.34元/日,故支持孙某利因违法拘留的赔偿金为409.34元/日×7日=2865.38元。
对于孙某利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元,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孙某利被行政拘留7天不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故对该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孙某利要求支付损失利息的诉求,因不属于直接损失且无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而孙某利要求古冶公安分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