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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专访赵健律师:谈征地拆迁批文的效力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10-20

  近日,记者接到重庆徐先生爆料,称当地近日正在进行征地拆迁,征收方也拿出了相应的征地批文,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这个征地批文显示的批准时间是2006年,所以村民提出质疑,2006年的这份征地批文在2014年是否仍然有效?针对这一问题,记者联系了专业代理全国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且有幸邀请到该所主任赵健律师接受采访。

  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知名律师,赵健律师承办过千余起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对于爆料人徐先生提出的这个问题,赵健律师在实践中也早就遇到过很多。赵健律师告诉记者,征地批文确实存在有效期的问题。那么,根据国家的规定,征地批文的有效期是多长呢?赵健律师表示,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应当是两年。

  然而,这次采访之前,记者也查阅了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但是却没有从中查到赵健律师说的征地批文有效期两年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否有明确的依据,或者说在哪个文件中有所提及?赵健律师笑了笑,对记者说,征地拆迁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繁杂,不仅仅是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就像这个征地批文的有效期问题,从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当中确实找不到答案,而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的,恰恰是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听了赵健律师的解答,记者才恍然大悟,看来征地批文的期限还真是只有短短的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行为,征地批文就失效了。不过,现实中我们也常常看到这样的报道,说农民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是补偿款一直拖着没有到位,那么是不是征地补偿款也应当在两年内支付?

  赵健律师说,征地款的支付期限还要更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那么,如果没有及时补偿,又能不能影响到征地批文的效力呢?因为前面提到的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只是要求征收方在取得征地批文后的两年内实施征地,但似乎没有明确强调补偿问题。

  赵健律师告诉记者,其实不仅仅是未实施征地行为,即便征收方在两年内发布了征收公告,但是没有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的,也会影响到征地批文的效力,这个规定在《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通过这次采访,记者不禁对京平拆迁律师的专业素质肃然起敬,也不由得感慨:仅仅是一个征地批文,就有这么多的门道,而实际征地拆迁中还涉及到更多各式各样的文件……真可谓是术业有专攻!赵健律师也表示,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确实比较复杂,所以对拆迁律师的专业程度要求也非常高,也只有经过层层筛选出来的法律精英,才能在北京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担任专业的拆迁律师。有这样一批专业拆迁律师相助,相信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得到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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