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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问题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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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类型可分为两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其中,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农村征地拆迁,是指拆迁办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的权利人进行迁移并给予拆迁补偿的行为。

  我们可以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而引起的房屋拆迁;二是因为农村建设需要占用集体土地而引起的房屋拆迁。而我们现在常见的就是其中第一种类型,即属于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后,相应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将因此而消灭;第二种类型的拆迁则不涉及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变更,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建设需要,例如目前普遍存在的旧村改造等项目,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土地的使用权人予以征收拆迁补偿,并将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随后有关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将面临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问题

  其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并不仅仅限于农村征地拆迁,在城市规划区内仍然保留的那一部分集体土地,即我们熟知的“城中村”房屋的拆迁,同样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范畴。由于土地区位的优势,“城中村”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户可以获得比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更高的拆迁安置补偿,所以实践中不少“城中村”的农户对拆迁更加怀有期待。

  针对越来越普遍的集体土地拆迁问题,京平拆迁律师告诉大家: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首先应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建成的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难以得到拆迁补偿。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虽然国家并没有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但是根据目前主要使用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相似,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同样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目的。

  不过,《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对公共利益进行详细的列举,公共利益的内涵仍然比较模糊,实践中容易遭到滥用。为了尽可能的规范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问题,集体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变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将被拆除。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相似,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拆迁办同样应当对拆迁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拆迁补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

  作为国家征收行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同样具有强制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问题

  实践中,大量的农村房屋拆迁活动是一种“官商结合”的产物,是地方政府为了低价把土地使用权拿到手后高价拍卖从中牟利而产生的一种行为。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占有人、使用人迁走并给予补偿,就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被“农转非”的失地农民大多也将在城市里生活,那么补偿应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但是实际生活中并不是这样的。毫无疑问,不满与矛盾就会产生。

  那么,为了在拆迁风暴中免于伤害,拆迁律师提醒广大拆迁户:对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征收项目,我们应该积极配合,但更应该充分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用正当合理的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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