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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与征收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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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拆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

  前几天,接到一咨询电话,他500平米的厂房待拆,周围的邻居都已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走了。据他所说,现在的拆迁补偿款是10多万元,远远低于他的预期,所以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成了当地的“钉子户”。

  近日,新闻报道安徽某处一级公路改造项目正式通车后,一栋小楼孤零零地杵在道路中间,因为拆迁补偿问题一直没有搬走。该建筑与周边形成巨大的反差,此路段经常发生交通事故。

  “钉子户”与征收拆迁补偿

 

  一方面,周围人都拆了后,重建已是大势所趋,在重建过程中,“钉子户”的生活多有不便,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而周围新建筑落成后,钉子户的存在又与周围新建建筑格格不入,心情又如何能够愉悦?“钉子户”由此便成了“鸡肋”。政府冷对此处理,“钉子户”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也觉得委屈。

  在解答关于征收拆迁法律问题咨询的时候,我们发现,之所以拆迁户不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多是因为觉得征收安置补偿不合理,无法满足以后的生产生活需要,若是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基本上等于“一朝回到解放前”。

  那么,拆迁户如何初步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合理呢?

  关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注意,这里确定评估的时间节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若是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还可以提出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拆迁户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而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而标准确立的原则之一是以被拆迁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标准。

  虽说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征收拆迁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协议,需要拆迁户认可协议的内容签字后方可成立。在征收补偿方面,政府不能压榨老百姓,老百姓也不可随意漫天要价。

  在完成被征收的道路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讲究方式方法很重要。其中在不懂的时候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需要走法律程序的时候委托专业拆迁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帮助维权是最高效的方式之一。

  作者:程波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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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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