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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违法强拆的形态及权利人的诉讼救济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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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愈来愈频繁,各种违法强拆的现象愈演愈烈,从而导致民众和政府的关系越来越紧张,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房屋拆迁纠纷牵涉的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法律关系和法律救济途径也很特殊,其中既有拆迁办、拆迁户还有政府,既涉及到民事关系又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律师在办理违法强拆案件时,理清法律关系,选择正确的法律救济途径,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中,笔者对违法强拆的形态以及根据不同的形态对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作一粗浅的分析,以供探讨。
  在讨论违法强拆之前首先应该搞清楚合法的拆迁需要哪些法律要件:
  1、 房屋拆迁行为的主体及其职能合法
  在房屋拆迁行为中,存在三方主体。作为房屋拆迁管理的政府,
  作为拆迁办的开发商,还有作为拆迁户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政府作为公共职能机关是拆迁行为的管理者,始终应当处于服务者和公正的裁判者的位置。因此政府不能直接参与房屋拆迁这种民事活动,不能与民争利,《房屋拆迁条例》也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作为拆迁办。根据《房屋拆迁条例》拆迁办只能是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拆迁关系是拆迁办和拆迁户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政府不能参与这种民事法律关系。
  2、 程序正当
  在拆迁中程序正当具体的说就是从规划方案的制定、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和颁发到拆迁公告的发布要有完全的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及表达意见的机会。正义的实现需要法治,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正当程序。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公正,尤其在这样一个供权力充分介入且双方民事实体实力悬殊的拆迁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
  3、 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
  长期以来我国对私权保护理念的缺失,导致公权力可以任意以公
  共利益的名义对私权进行剥夺,这种为了公共利益而造成的损失由特定的主体承担而不给予充分的补偿,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公平。因此补偿权利人,使其实物形态的财产转化为价值形态的财产是社会公平的使然,也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的尊重。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相应的归纳出违法强拆的形态:
  1、 主体严重错位和职能严重越权的房屋拆迁
  实践中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与开发商一起共同侵害拆迁户的权利。具体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开发商的拆迁许可申请不认真审查,有的甚至接受贿赂,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其次,政府直接充当开发商的代理人,在没有做好宣传工作的情形下,直接插手、介入,凭借公权力,甚至不惜动用警力和司法力量强制拆迁,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最后,开发商往往打着政府的旗号,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有些地方甚至政府部门自己就是拆迁办,自己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有甚者,这些地方政府凭借公权力,甚至是“拆了白拆”,没有任何补偿。结果搞得民不聊生,上访人成群,严重影响社会秩序。
  2、 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房屋拆迁
  要积极推进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必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条例》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应该严格遵守《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听证,行政裁决和证据保全等程序。然而实践中,从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到拆迁过程中违法征收土地,不积极推行听证程序、公告程序,到发生纠纷后的救济和裁决程序,都存在不同的法律困境和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诉讼解决拆迁纠纷面临很多现实的尴尬,行政诉讼解决房屋拆迁纠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3、 未给予充分的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
  给予拆迁补偿,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保证拆迁户的居住条件。《房屋拆迁条例》也规定了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拆迁户补偿。然而实践中拆迁办利用其与政府的紧密利益关系及其强势的资源和财力优势,人为压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提高所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不给房屋使用人安置补偿,侵害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因为拆迁办不给拆迁户充分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导致了大量的房屋拆迁纠纷。
  违法强拆严重侵害了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权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就显得特别重要,对受害人权利救济是社会公平正义使然,没有救济的权利非权利。然而在广大拆迁户维权的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障碍就是:不知道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不知道被告是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还是拆迁办,不知道是要求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基于国外在房屋拆迁补偿和我国现实情况,笔者将拆迁户维权的路径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 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机关职能错位和违反法定程序拆
  迁的救济。这类违法强拆大多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致,拆迁办是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为依据所实施的拆迁行为。这种情况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和拆迁办共同侵权,基于行政先于民事的原则,因此在维权时,最好的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同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国家赔偿(具体是指行政赔偿)。
  第二, 没有给予合理补偿的违法强拆的救济,没有给与合理
  补偿的违法强拆是指拆迁办没有和拆迁户在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下实施的拆迁行为。这种违法强拆行为本质上是民事侵权行为,这和民事普通侵权没有多大的差别,因此,面对这种侵权行为,拆迁户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就可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拆迁户和拆迁办之间可以协商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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