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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并非政府征收补偿的“免死金牌”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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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赵健律师   

——拆迁补偿公平合理才能安民心、得民信

  2014年2月18日,云南网网友在金碧坊论坛反映红河州石屏县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对新建的房子进行拆除。该名网友指出: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是全国贫困县,中央的棚户区改造政策是利国利民,暖民心惠民的好政策,但我们这里的政府打着“棚户区”改造的旗号,改造商业价值高、建盖才五,六年的房子·······对此,石屏县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及时回应称,石屏县异龙镇红牛商场片区棚户区改造暨焕文广场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于2013年9月,由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项目可研报告。是红河州政府确定的石屏县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2020年改造工作计划的项目之一,该片区同时已被列入《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布局规划》,属全省重点支持建设的150个各级城市综合体项目之一。但这份回应却被网友认为是“忽悠”,完全没说到重点,不知所云,这一事件立即引发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这一事件中,政府和百姓可谓各执一词,显然各自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百姓关注的是自己的生存问题,而政府关注的无疑是项目建设,是执政业绩。两者之所以会产生矛盾,主要是政府的征收行为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很显然政府给出的征收补偿并没有让拆迁户满意。地方政府担当着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重任,坚持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对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本来无可非议,可是,前提是必须在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原则下,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首先,不管政府出于什么理由对居民安身立命的家园施行征收,自然应当以最大的诚意给予补偿,居民之所以抱怨和不满,往往并不是因为征收行为本身,而是在这个行为下没有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安置,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其次,居民为什么住棚户区,因为没钱,但在棚户区即使没钱他们还可以住着,如果拆迁后,高楼建起了,电梯用上了,保安、保洁等等齐全了,棚户区的居民支付每月的物业等各种费用,很可能就会成为一种生活负担,那无疑就降低了他们的原生活居住水平,这与国家拆迁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所以必须给拆迁户以合理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另外,从网友上传的图片来看,几座楼房外观崭新,周边环境整洁有序,俨然就是入住不久的新区,根本就不是传说中脏乱差的棚户区,这自然就让大家想到了“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事实摆在面前,任凭石屏县政府再怎么回应和解释也是苍白无力的。  

    2011年国家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其中一项就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因此,不少地方政府面对国家严控土地和房屋征收而又急需进行开发建设的同时,棚户区改造便成了他们的一根救命稻草。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中央改造栅户区的政策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在一级一级政府执行下就变味了,打着改造棚户区的旗帜,骗取国家改造资金,大行商业开发的地方政府此起彼伏。棚户区改造本来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可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或多或少地存在滥用公权力,严重降低拆迁补偿标准,未给拆迁户以合理补偿,由此频频引发民众不满,甚至在个别地方还出现了因拆迁而导致的暴力流血事件,使得国家出台这项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因拆迁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成为当前中国为数最多的矛盾之一。百姓认为“给钱不够,参与不足”;政府或房地产公司认为“百姓刁蛮,不断加价,给多少钱也不卖,甚至卖了又后悔”。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互不相让。但是,拆迁矛盾不是个死结,通过法治的途径可以得到解决。法治化处理拆迁矛盾着力之一是在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上下大工夫,核心是不让被拆迁的老百姓感到吃亏。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以及实施政策都要以人民利益和意愿为出发点,公共政策的价值和利益取向要与人民的意愿一致,要做到民心所向、民信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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