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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安置房不得随意远迁!山东宅基地拆迁就近安置胜诉纪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9-08

【京平拆迁课堂】安置房不得随意远迁!山东宅基地拆迁就近安置胜诉纪实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今日头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国政府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安置应当兼顾被征地农民原有居住区位、生活便利需求。
 
胜诉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山东省泰安市宋某芳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住宅,当地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与宋某芳就拆迁安置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征收方拟提供距离原居住地很远的偏远片区安置房,拒绝当事人提出的就近回迁安置诉求,仅同意给予货币补偿,单方面剥夺当事人就近安置的选择权利。后续在补偿未落实到位、未签署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案涉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宋某芳房屋被拆后居无定所,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征收方在原项目片区就近位置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安置房,同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纠纷核心(核心争议焦点)
 
宅基地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要求就近安置,征收方是否可以单方面将安置房安排至远离原生活圈的偏远区域。
 
征收方以项目房源紧张为由,取消就近安置选项,只允许货币补偿,是否属于剥夺被征收人法定安置选择权。
 
在补偿安置未协商一致、未落实安置的前提下实施强拆,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法定原则。
 
法院裁判观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宅基地征收安置应当保障被征收农民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就近安置是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圈、交通、就学就医便利的重要体现,征收方不能随意将安置房安置到偏远地段,损害被征收人生活权益。
 
法律赋予被拆迁人重新批宅基地建房、就近安置房、货币补偿多种安置方式选择权,征收方无权单方限制、取消就近安置这一安置选项。本案征收方仅提供远郊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实质剥夺当事人就近安置法定权利,安置方案执行违法。
 
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落实安置即实施强制拆除,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强制性法律规定,确认街道办强拆案涉房屋行为违法。
 
判决责令征收方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案涉棚改项目回迁片区(就近地段)为宋某芳安置符合标准的住宅房屋,同时依法支付搬迁费、自房屋拆除之日起至实际交房为止的临时安置费,保障当事人拆迁之后居住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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