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补偿标准过低致生活下滑违法!山东宅基地拆迁纪实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财产,宅基地拆迁补偿必须守住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底线。实践中不少征收方压低房屋补偿、剥夺安置选择权,致使村民拆迁后购房建房成本缺口巨大,生活质量明显下降。本文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山东泰安宋某芳宅基地拆迁胜诉案,结合法律规定拆解维权逻辑,明确法院对“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的适用标准。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可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方式;补偿核算需综合土地区位、当地房价、经济发展水平,足额覆盖房屋、宅基地、安置、搬迁全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村民住宅,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住宅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得减损被征收人居住与财产权益。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房屋货币补偿参照征收片区同类普通住宅市场交易价格,安置房面积、配套不得低于原有房屋标准;补偿金额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就近购置同等居住房屋的,补偿方案违法,应当重新核算调整。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栗家庄村村民宋某芳持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自建两层住宅用于全家三代长期居住。2018年该村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街道办发布安置方案写明可选择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途径。
但街道办实际执行时单方变更政策:一是直接取消安置房安置选项,仅允许货币补偿;二是房屋补偿单价仅定为4500元/㎡,而同片区农村宅基地二手房市场均价达8000元/㎡,补偿总额不足以在本地购置同等面积住房。
双方多次协商补偿无果,2021年6月街道办在未作出补偿决定、未完整告知复议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强制拆除宋某芳全部房屋,一家人流离失所。宋某芳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撤销违法补偿标准,判令重新作出足额补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单方面取消安置房安置方式,违背尊重村民安置意愿的法定要求,变相压缩补偿渠道;
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远低于当地市场行情,补偿总额无法覆盖重置、购房成本,直接造成宋某芳一家拆迁后居住、生活水平显著降低,违反“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法定底线;
未达成补偿协议即实施强制拆除,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强制性程序规定。
(三)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补偿标准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确立“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征收补偿硬性底线,征收方定价仅参考房屋重置成本,未结合片区土地价值、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居民日常生活成本,核算结果无法保障当事人就近获得同等居住条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属于违法补偿。
关于安置选择权: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宅基地重建、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类选择权,街道办无正当理由单方取消安置房渠道,剥夺村民法定安置权利,安置方案执行行为违法。
关于强制拆除程序:征收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生效补偿决定,征收机关直接实施强拆,违反先补偿后搬迁规则,确认案涉强拆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泰山区街道办强制拆除宋某芳房屋行为违法;撤销原补偿核算标准,责令60日内结合当地市场价格重新核算补偿,同步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双重安置选择,足额支付房屋差价、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确保补偿到位后再开展搬迁工作,切实保障宋某芳一家拆迁后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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