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评估价偏低可申请重新评估!辽宁宅基地征收胜诉纪实
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直接决定拆迁补偿数额,一旦评估价格偏低、存在漏评少算问题,被拆迁人有权依法提出异议、申请复核与重新评估。但实务中不少征收部门无视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直接依据存有瑕疵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严重侵害群众合法补偿权益。下文结合辽宁朝阳宅基地征收真实胜诉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详解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维权路径与司法裁判标准。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中国政府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有权向原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列明评估报告存在漏评、计价标准错误、房屋面积认定不实等问题,评估机构必须依法复核中国政府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
若复核后评估机构未调整不合理评估价格,被拆迁人可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当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征收机关未保障被拆迁人复核、鉴定权利直接作出补偿决定的,属于程序违法,法院可依法撤销补偿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胜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某系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村民,继承取得村内两处有合法权属登记宅基地房屋,房屋用于自住,附带院落、果树、附属仓房。2022年11月,双塔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董某某房屋划入征收范围。
征收方单方选定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仅核算主房建筑面积价值,遗漏院落空地、果树、附属仓房补偿,房屋单价远低于周边同地段二手房市场价。董某某收到评估报告后当即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复核评估,征收部门拒收复核申请,且未转交评估机构处理,直接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总额远不足以重置同等居住房屋。
董某某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李丽娜、刘洋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偿决定,责令政府依法重新组织评估、公平核算补偿。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征收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漏评地上附着物、房屋计价标准低于市场价格,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
征收部门拒收、拒不转交被拆迁人书面复核申请,剥夺董某某申请复核、重新评估、专家鉴定的法定救济权利;
征收机关直接依据存在重大瑕疵、未完成复核程序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程序与实体均违法。
(三)法院裁判观点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判认定:
评估机构未完整勘测案涉宅基地院落、仓房、青苗,评估内容存在重大遗漏,评估价格未参照征收公告日周边同类住宅市场成交均价,评估结论不具备客观公正性,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享有法定复核、鉴定权利,征收部门有义务接收并转交复核申请。本案中征收方拒收复核材料,实质剥夺当事人救济途径,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必须以合法有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案涉补偿决定依据存在重大缺陷且剥夺当事人评估异议救济权的评估报告作出,依法应当撤销。
判决结果:撤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保障董某某完整行使复核、评估鉴定权利,重新依法开展房屋价值评估,重新作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三、案例总结说法
本案清晰印证:被拆迁人收到不合理拆迁评估报告时,申请复核、重新评估、专家鉴定是法定维权途径,征收单位无权拒绝、阻挠。实践中很多征收方刻意回避评估异议流程,直接出具补偿决定压低补偿,该行为属于典型程序违法。
广大被拆迁人收到评估报告后,若发现面积认定错误、漏评附属物、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务必在10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留存送达证据;若征收部门拒收、不予处理,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补偿决定,倒逼征收方重新评估,维护自身公平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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