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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违规操作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3-09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违规操作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河南信阳霍先生诉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强拆纠纷案进行分析,该案为拆迁方在拆迁范围内实施断水、违法强拆等违规操作引发的典型纠纷,法院最终作出了拆迁方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拆迁方未经书面催告即实施强制拆除等操作,属违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拆迁方若采取上述方式逼迁,或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实施强拆,均属违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拆迁方未公告即强制拆除,或在当事人救济期限内实施强拆,均违反法定程序。
 
一、本案基本事实
 
霍先生在河南省信阳市某老城区合法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被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更新项目的拆迁范围。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霍先生未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此后拆迁方率先对霍先生的房屋采取断水的违规手段,后续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履行完整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22年对霍先生的合法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霍先生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迁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信阳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霍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体围绕两个关键问题展开:
 
拆迁方在强拆前实施的断水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拆迁操作方式,是否存在以非法定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违规情形;
 
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是否履行了全部法定程序,包括是否依法作出催告、是否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是否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等。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确认被告信阳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对霍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裁判,核心观点如下:
 
拆迁方在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采取断水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关于禁止以中断基本生活保障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规定,已构成拆迁操作中的程序违规;
 
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实施时,霍先生针对案涉危房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被告未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法定救济权利;
 
被告在实施强拆前,未依法告知霍先生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也未制作、送达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缺失行政强制的核心法定程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因程序违法,依法确认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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