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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过程中侵犯被拆迁人隐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6-01-22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在拆迁过程中侵犯被拆迁人隐私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作为专注拆迁维权的专业律所,代理过诸多因拆迁方侵犯被拆迁人隐私引发的纠纷案件,其中多起案件通过法律程序明确了拆迁方行为的违法性,为被拆迁人隐私保护提供了实践指引。以下结合类似维权逻辑及关联法律适用,以“拆迁方非法获取、使用被拆迁人社会关系信息逼迫签约”类典型情形为例展开案例说法,其核心维权逻辑与京平律所代理案件的法律路径高度一致。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是拆迁中隐私保护的核心民事法律依据:
 
1、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拆迁方不得以断水断电、非法闯入住宅、安装监控等方式侵扰被拆迁人私人生活安宁,也不得泄露、公开被拆迁人的个人敏感信息。
 
2、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拆迁方在调查、评估、协商等过程中,上述行为均被明确禁止。
 
3、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若属于私密信息范畴,拆迁方必须依法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
 
二、京平胜诉案例:
 
1、典型案例还原(参照京平律所同类维权案件逻辑)
 
(一)案件背景
 
湖南长沙某被拆迁人(下称“当事人”)在天心区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纳入西文庙坪公共安全及历史文化提升项目协议征收范围。自2025年4月起,坡子街街道拆迁人员在未完整提供拆迁公告的情况下,多次与当事人协商签约,当事人因个人生活安排明确拒绝协议征收后,遭遇隐私侵权。
 
(二)侵权事实
 
非法获取隐私信息:拆迁人员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及直系亲属的工作单位、子女就读学校、社会关系等未公开的个人敏感信息,超出征收工作必要信息范畴(如房屋权属、人口户籍等法定需核实信息),属于对“私人生活信息”这一隐私权核心内容的侵犯。
 
滥用隐私信息施压:拆迁人员以获取的隐私信息为筹码,通过联系当事人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多次上门骚扰等方式,意图制造当事人及家人的精神压力,逼迫其签署补偿协议,违反“不得通过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方式实施拆迁”的法律原则。
 
拒不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多次通过12345投诉、报警等方式维权后,拆迁方仍未停止上述行为,导致当事人及家人精神紧张,正常生活秩序被严重干扰,符合《民法典》中“以侵扰方式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2、法律适用与侵权认定(结合京平律所维权代理思路)
 
(一)隐私权侵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直接规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其中“私人生活信息”包含个人及亲属的工作、就学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禁止以骚扰、施压方式破坏正常生活。本案中,拆迁方“刺探社会关系信息+骚扰施压”的行为,同时触碰“信息刺探”与“安宁侵扰”两类侵权情形,直接违反该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一步列举禁止性行为,明确“不得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不得处理他人私密信息”,拆迁方联系亲属单位领导的行为,本质是通过影响亲属工作间接侵扰当事人私人生活,属于该条款禁止的“其他侵害隐私权”情形。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专门约束
 
拆迁方获取的“工作单位、子女就读学校”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敏感信息”(可能导致个人权益受损的信息)。根据该法第十三条,除“取得个人同意”“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等法定情形外,组织不得处理个人信息。本案中,拆迁方既未取得当事人同意,获取信息的目的是“逼迫签约”而非公共利益所需,明显违反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原则;同时,其未采取任何信息保护措施,存在信息泄露风险,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限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征收部门核实的信息限于“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并未授权其获取被拆迁人亲属的社会关系、就学就业等无关信息。本案中,拆迁方超出法定范围收集信息,属于“超越职权实施征收行为”,其基于非法收集信息的施压行为,进一步违反该条例“公平补偿、自愿签约”的基本原则。
 
(二)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要点
 
“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侵权的关键:征收中拆迁方可依法核实房屋权属、户籍人口等与补偿直接相关的信息,但“社会关系、亲属工作/就学信息”与补偿金额、安置标准无任何关联,超出“征收工作必要限度”,属于非法刺探隐私。
 
“侵扰安宁”是侵权成立的核心情形:即使拆迁方以“政策沟通”为名,若其行为实质导致被拆迁人及家人精神压力、生活秩序混乱(如本案中“联系亲属单位领导”“多次上门骚扰”),即构成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符合隐私权侵权的客观要件。
 
3、维权路径与京平律所代理策略
 
(一)证据固定:维权的核心前提
 
参照京平律所“证据先行”的代理思路,当事人需重点固定三类证据:
 
隐私侵权事实证据:如拆迁人员提及亲属工作/就学信息的录音、录像,亲属单位领导反馈的沟通记录,上门骚扰的报警回执、12345投诉工单等,证明拆迁方存在“获取隐私信息+滥用信息施压”的行为。
 
信息非法性证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拆迁方出具“获取亲属社会关系信息的合法依据”,若拆迁方无法提供(如无当事人同意书、无法证明信息来自法定职能部门依法提供),即可佐证信息获取的非法性。
 
损害后果证据:如当事人及家人的精神状态诊断记录、因骚扰导致的误工/请假证明等,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二)法律程序:分阶段推进维权
 
行政投诉与交涉:优先向拆迁方上级机关(如区政府、区住建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明确指出侵权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责令拆迁方停止侵权、书面道歉,此阶段可借助京平律所律师函增强交涉力度,推动行政机关内部纠错。
 
行政复议或诉讼:若投诉无果,可在律师代理下,以“拆迁方行政行为违法(非法收集、使用隐私信息)”为由,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方行为违法,并附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参照《国家赔偿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关联权益维护:若因隐私侵权导致补偿协议签署存在“胁迫情形”,可在后续补偿纠纷中,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京平律所此类案件代理中,常以“侵权行为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为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重新协商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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