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归档保存
在征地拆迁领域,拆迁协议作为明确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其规范归档不仅是法定要求,更是后续信息公开、纠纷解决的关键依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多类拆迁维权案件中,因拆迁协议归档不完整、管理不规范引发的纠纷频发,盐城市亭湖区孙某某与新洋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案(〔2023〕亭政行复(决)字第82号)便是典型例证,结合该案可清晰梳理拆迁协议归档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
一、核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拆迁补偿协议归档保存的基础性法律依据,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拆迁补偿协议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凭证价值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属于法定的应当归档的材料范畴,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归档义务,确保协议能够被集中统一管理,为后续可能的核查、审计、诉讼等活动提供可靠依据中国政府网。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拆迁补偿协议的归档保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一条款从征收补偿工作的专业管理角度,确立了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归档方面的法定义务,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必然包含每一份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征收部门需通过建立规范的档案,对协议进行系统整理、妥善保管,保障协议信息的完整与可查,同时也为审计机关的监督工作提供基础条件中国政府网。
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协议归档的具体要求,其中明确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等文件材料属于机关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并且规定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这一规定适用于作为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其将拆迁补偿协议纳入机关档案管理体系,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通常拆迁补偿协议这类涉及公民重大财产权益的协议,保管期限会被定为永久或长期,以充分保障各方权益中国政府网。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核心事实:归档缺失引发的信息公开拉锯战
2022年8月,盐城市亭湖区居民孙某某向新洋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龙桥村动迁地段包括自身在内的多户《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七联)、补偿款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然而,街道办的答复过程却暴露了拆迁协议归档的严重问题:
归档信息“不存在”的矛盾:街道办多次答复称“未查询到孙某某、孙某民、沈龙某等户的拆迁协议、支付凭证及房屋平面图”,但孙某某提供的2020年“拆迁进度公示表”明确显示沈龙某户已完成签约,二者存在直接冲突,反映出协议归档可能存在遗漏或管理混乱。
归档文件形式与内容不合规:对于已公开的孙某飞户协议,街道办仅提供照片打印件(无合同编号),而非申请人要求的复印件,且未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签字确认的实测图”,仅以“无签字的简易平面草图”替代;同时,该户补偿款支付凭证金额与协议约定金额不一致,归档文件内容完整性、真实性存疑。
归档管理违反财务规范:针对孙某祥户、三组抽水机房的协议,街道办以“未查找到第七联(甲方财务存留联)”为由拒绝公开,仅提及保存第一联(拆迁实施单位存留联)。但根据财务档案管理规定,拆迁协议各联需对应归档,尤其是作为财务凭证的第七联,缺失直接导致补偿款流向无法追溯,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可公开信息应完整提供”的要求。
该案历经两次行政复议、三次信息公开答复,核心争议始终围绕“归档文件是否完整存在”“归档形式是否合规”展开,最终亭湖区政府以街道办答复“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为由多次撤销其答复,责令重新处理,凸显了拆迁协议归档缺失对行政程序合法性及被征收人权益的直接影响。
2、案例背后的法律依据:拆迁协议归档的法定要求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该案涉及的法规,拆迁协议归档的法律依据可明确为三类:
基础性归档义务:《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拆迁协议作为征收活动中具有凭证价值的核心文件,属于法定“应当归档”材料,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主体,负有强制归档义务,其主张“未查询到文件”需提供充分举证,否则即违反归档职责。
征收领域专项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公布”。该案中,街道办作为实际负责征收的主体,未建立完整的分户补偿档案(如缺失部分协议联次、支付凭证与协议金额不符),既违反该条“建立档案”的义务,也导致“分户补偿情况公开”无法落实,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
评估与财务配套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需“妥善保管实地查勘记录、照片、影像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需签字确认。该案中街道办提供的“无签字简易草图”不符合该条对归档材料“法定要素”的要求;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补偿款支付凭证的归档有明确规定,孙某祥户以“领款单”替代银行支付凭证,违反财务档案归档的真实性、可追溯性要求。
3、案例警示:拆迁协议归档缺失的三大法律风险
盐城市亭湖区该案并非个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浙江温州朱宅村征地案、宁夏固原房屋征收再审案等案件中,均发现归档问题引发的共性风险,具体可归纳为:
行政程序违法风险:征收方因归档缺失无法提供完整协议、凭证,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或诉讼中,易被认定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如该案中街道办三次答复被撤销,本质是归档缺失导致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承担程序违法后果。
被征收人权益受损风险:归档文件不完整、不真实,会导致被征收人在主张补偿、核实金额时“无据可依”。例如该案中孙某飞户补偿款金额不符,若未通过信息公开与复议维权,可能面临“协议约定与实际支付不一致”的损失;又如泰州某企业主周*萍案中,因搬迁协议归档缺失,企业主无法证明补偿约定,陷入“无人补偿”的维权困境。
行政公信力丧失风险:征收方若长期存在归档混乱、文件“失踪”等问题,易引发被征收人对“暗箱操作”的质疑,甚至激化矛盾。如该案中街道办“公示表显示签约却称协议不存在”的矛盾,直接削弱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增加后续征收工作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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