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故意拖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官网公布的多起拆迁维权案例中,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拆迁补偿进度,是诱发征收纠纷的高频诱因。此类行为不仅违背 “公平补偿、及时保障” 的立法初衷,更直接侵害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与生存权。以下结合典型案例、法律依据及维权实践,为被征收人解析应对之策。
一、核心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核心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这从责任主体上要求相关部门必须积极推进补偿安置,不得拖延。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补偿协议应载明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这直接约束拆迁方需按协议期限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故意拖延即构成违约。
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确立“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才需在约定或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拆迁方若未完成补偿就拖延,既违反该原则,也无法推进合法搬迁。
2、集体土地征收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且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这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中拆迁方及时支付补偿、落实安置的法定义务,故意拖延即违反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细化,要求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直接设定了补偿费用支付的期限,为判断拆迁方是否故意拖延提供了明确时间标准。
二、京平胜诉案例:
一、典型案例:拆迁方长期拖延补偿,法院判决撤销违法决定并责令重作
在京平律所代理的多起案件中,“辽宁朝阳董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案”(案号:(2024)辽13行初85号)是拆迁方拖延补偿引发纠纷的典型代表,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如下:
基本案情:原告董某某在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拥有两处合法有证房屋,2022年11月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此后拆迁方(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未及时与董某某协商补偿事宜,也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直至董某某委托京平律所李丽娜、刘洋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后,拆迁方才迟迟推进补偿程序,且补偿方案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纠纷核心:拆迁方在征收程序启动后,长期拖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既未按《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未就房屋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导致董某某的房屋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生活保障受到影响。
裁判结果: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方(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最终支持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对拆迁方的不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倒逼其依法履行补偿义务。
二、案例背后的法律适用:拆迁方拖延补偿的违法性分析
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上述案例中拆迁方的拖延行为主要违反以下法律义务:
“及时补偿”的法定职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案例中拆迁方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远超3个月仍未支付补偿,明显违反期限要求。
“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方未完成补偿即拖延程序,本质上违反了该强制性原则,属于程序违法。
行政协议的履约义务:若拆迁方已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如本案若后续签订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其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拖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等行为均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未签订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拆迁方也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
三、被征收人维权路径:面对拖延补偿如何依法救济
从京平律所的办案经验及案例裁判规则来看,被征收人遭遇拆迁方拖延补偿时,可通过以下路径维护权益:
主动协商与催告:首先可向拆迁方(房屋征收部门或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偿义务,并留存催告证据(如邮寄回执、书面签收记录),避免因“未主张权利”丧失救济主动性。
申请行政复议:若催告后拆迁方仍拖延,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如区政府拖延则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拖延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补偿职责。例如在“浙江温州朱宅村征地案”中,京平律所代理当事人通过复议,成功撤销了省级政府的不当征地批复,为补偿协商奠定基础。
提起行政诉讼:若复议无果或拆迁方拒不履职,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迁方限期作出补偿决定、支付补偿款或交付安置房屋。如“辽宁朝阳董某某案”“宁夏汤某忠房屋征收补偿案”中,法院均通过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责令重作,为被征收人争取了合法补偿。
主张赔偿损失:若因拆迁方拖延补偿导致被征收人产生额外损失(如租房费用增加、经营性房屋停业损失扩大等),可在诉讼中一并主张赔偿,要求拆迁方承担拖延期间的合理损失,该主张可依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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