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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被拆迁人可要求就近安置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12-04

【京平拆迁课堂】农村宅基地拆迁被拆迁人可要求就近安置
 
在农村宅基地拆迁进程中,就近安置不仅是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维持生活便利性的核心诉求,更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法定权利,而实践中因征收方忽视该权利、未提供合法安置选项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江苏启东杨先生与当地住建局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纠纷便是典型例证。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该条明确征地拆迁需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水平不降低”的核心原则。结合实践及司法解读,“保障居住水平不降低”的关键体现之一即为合理安置,对“一户一宅”且无其他住处的农户,原则上应优先采取“就地就近安置”,确保被拆迁人“稳得住”,可通过原地建房或就近换房等方式实现,且需先提供过渡房再实施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该条例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农村宅基地拆迁中若涉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城中村”等情形),其安置精神常被参照适用。该条明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确立了就近安置的直接权利依据。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
 
江苏南通启东市某镇某村村民杨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09年9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杨先生宅基地所属地块征收为国有;2010年5月,启东市住建局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双方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遂申请启东市住建局作出行政裁决。启东市住建局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后,杨先生认为该裁决违法,尤其是未保障其就近安置的权利,故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维权。
 
2、争议焦点
 
(一)就近安置权利是否被剥夺
 
案涉拆迁安置存在“就近优先购房安置”和“定销房安置”两种具备现实可能性的安置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但启东市住建局在作出行政裁决时,未尊重杨先生选择就近优先购房安置的意愿,直接未将该安置方式作为有效选项纳入裁决内容,实质上剥夺了杨先生的就近安置选择权,违反了“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尊重安置意愿”的法律原则。
 
(二)评估报告合法性争议
 
评估报告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保障安置权益的核心依据,其合法性直接影响裁决的有效性。杨先生在收到评估测绘公司出具的拆迁评估报告后,于5日内依法提出异议,主张评估机构选定不合法、评估方法错误、评估价格偏低,并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但评估测绘公司与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均未对该异议作出处理,未保障杨先生申请复核估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的法定权利。根据拆迁评估相关规定,此类未依法处理异议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合法依据,进一步导致案涉裁决缺乏有效支撑。
 
3、维权策略与判决结果
 
(一)维权策略
 
京平律师介入后,围绕“就近安置权利被侵害”和“评估程序违法”两大核心问题制定维权策略:
 
紧扣法律条文,主张就近安置权利: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为核心依据,明确指出住建局未提供就近地段安置选项、未尊重杨先生安置意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产权调换安置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行政裁决内容违法。
 
质疑评估报告效力,否定裁决依据:结合评估异议处理的法定程序,强调杨先生已依法提出异议但未获回应,评估报告因程序瑕疵丧失合法性,无法作为裁决的有效证据,进而主张案涉行政裁决“主要证据不足”。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启东市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并要求其重新依法作出裁决,从司法层面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京平律师的观点,认定启东市住建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存在两大关键违法情形:一是未尊重杨先生对安置地点的选择权,剥夺其就近安置权利,裁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裁决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因未依法处理当事人异议,缺乏合法性,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启住建拆裁【2020】第002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
 
责令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杨先生与第三人启东市土地储备中心就案涉房屋拆迁裁决纠纷依法重新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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