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平拆迁课堂】拆迁方不得强制被拆迁人选择特定补偿方式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补偿方式选择权是被拆迁人的核心权益,但部分拆迁方常以“政策规定”“流程便利”为由,通过模糊补偿信息、单方面强制转账等方式剥夺该权利,引发法律纠纷。结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曾女士商铺征收补偿纠纷案”,可清晰解析此类纠纷的法律逻辑与维权路径。
一、核心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调换房屋并结清差价;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改建地段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该条款将补偿方式选择权赋予被征收人,拆迁方不得单方面取消某一选项或强制指定。
集体土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对农村村民住宅,须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保障其居住权利与住房财产权益。据此,拆迁方不得排除上述法定方式、强制村民选择单一补偿途径。
二、京平胜诉案例:
1、案例背景:补偿决定“形式合规”,实质剥夺选择权
当事人与涉案房屋情况:曾女士于2004年通过合法拍卖,取得某市某区一处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该房屋长期用于商铺经营,持有完整的产权证明与经营许可,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纠纷起因:2019年,涉案房屋被纳入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因双方就商铺经营损失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源位置等核心问题未达成一致,拆迁方直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决定书作出15天后强制拆除涉案房屋。
从表面看,补偿决定提及“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但存在两大关键违法点:一是产权调换信息完全模糊,未明确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单价、交付时间等法定必备内容,导致“产权调换”仅为纸面表述,无法实际履行;二是曾女士书面提交《产权调换申请书》后,拆迁方仍以“货币补偿更便捷”为由,单方面将货币补偿款转入其银行账户,实质剥夺了其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此外,拆迁方还存在评估机构选择未征求曾女士意见、停产停业损失按“普通住宅标准”计算(忽略商铺经营收益)、未支付临时安置费等问题。
2、核心法律依据:明确保障补偿方式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该条款是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权的直接依据,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本案中,拆迁方未提供明确产权调换房源,且无视曾女士的选择,违反该条款核心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该条款为维权提供程序保障,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拆迁方作出的补偿决定因“产权调换内容不明确、剥夺选择权”,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该办法明确评估机构需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方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中拆迁方未履行协商程序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违反评估流程合法性要求,进一步佐证补偿决定的违法性。
3、维权策略:精准击破“程序+实体”违法点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以程序违法为突破口,结合实体权益受损”的维权策略,具体步骤如下:
固定违法证据:收集曾女士提交的《产权调换申请书》、拆迁方单方面转账的银行记录、补偿决定文本等,证明拆迁方“明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仍强行支付货币补偿”的事实;同时调取评估机构选定的流程文件,证实其未履行“协商选定”程序,评估结果缺乏合法性基础。
紧扣法律条文论证补偿决定无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产权调换需明确房源信息”是法定要求,拆迁方仅笼统提及“可产权调换”,未提供具体位置、面积等内容,导致曾女士无法实际行使选择权,不符合“补偿方式明确、可执行”原则;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主张补偿决定因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强调经营类房屋的特殊补偿权益:针对商铺的经营属性,引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指出拆迁方按“普通住宅标准”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未考虑商铺租金收益、经营成本等实际损失,补偿金额明显不合理,进一步佐证补偿决定的实体违法性。
4、判决结果:法院支持维权,撤销违法补偿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京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拆迁方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予以撤销;
责令拆迁方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合法的补偿决定,重新作出时需明确产权调换房源的具体信息(位置、面积、交付时间等),并按商铺实际经营情况核算停产停业损失;
针对强制拆除行为,另行立案审查后,判决拆迁方赔偿曾女士因强拆造成的房屋损失、经营损失及财产损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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